最高检: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共追究280多名检察人员司法责任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介绍,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明确要求,对于检察履职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格追责问责,防止产生“破窗效应”。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新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其中,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

据悉,2021年以来,最高检每年组织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活动,共抽选800余件案件进行评查,对评定瑕疵、不合格等次的问题案件进行通报。今年上半年,又对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诉、无罪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并通报了25件不合格案件。同时注重评选优质案件,加强正向业务引导。各地检察机关也按照最高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2023年以来共对60余万件案件综合运用各类评查方式开展质量评查,有力促进了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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