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规划修编难之路

1999年11月,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民委员将观音山对外承包给东莞商人黄淦波租期50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黄淦波团队不断投资、精心管理,在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为国民提供游憩服务、公益宣传等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并取得了理想效果,成为了国家民营资本进入森林公园行业的样板,改善了东莞的生态环境,成功地把观音山从一座名不见经传的荒山,发展为集森林氧吧、文化体验、姻缘许愿于一体的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成为世界的文化名山。景区坐拥东莞市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森林覆盖率达92%,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空气清新宜人、负氧离子含量高,被誉为“天然氧吧”、“城市绿肺”等称号。

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面积657.18公顷。2007年,广东省林业局同意了观音山公司提交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该规划为期十年。根据当时《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般为期10年,期满后需要修编,规划下一个10年或者更为长远的蓝图。观音山公园总体规划于2017年7月30日到期,需进行修编并报批。

2017年7月,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致函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07年批复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即将失效,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建设,请及时按有关规定修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逾期仍未修编和上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将依法依规处理。”也就是说若不能完成修编,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面临摘牌的可能。

2018年3月,广东省林业局组织东莞市林业局、广东省森林公园协会和观音山公园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由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提出申请,东莞市林业局协调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和石新社区关联方完成森林公园经营范围落界;由东莞市林业局督导、协调和指导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东莞市林业局局长吴淑萍和观音山董事长黄淦波分别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联合工作会议结束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时代天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广东省林业局邀请并接受观音山公司委托曾先后四次到东莞市林业局希望配合勘界工作,均以“四界不清”为由拒绝履行职责。

曾经有记者从东莞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东莞林业局并不掌握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经纬度坐标红线,并且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建议园方联系属地镇政府,而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樟木头分局工作人员也表示,不掌握相关经纬度坐标红线,需要联系林业部门。上述相关部门的理由很明显是踢皮球。

首先,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观音山森林公园和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国家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批文都已经对经营面积、四至范围及坐标做了明确规定。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确定经营面积657.18公顷,行政区域位置广东省东莞市,四界范围大尖顶(沿山脊至)吊神排(沿山坡至)观音肚(沿山坡至)笔架山(沿山脊至)石壁径(沿山坡至)石新医院(沿山坡至))珊珠棚(沿山坡至)飞云顶(沿山坡至)官仓(沿山坡至)大尖顶。2007年7月30日,广东省林业局批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地理坐标和经营面积:东经104°05′16″-114°07′36″,北纬22°52′47″-22°54′59″,总面积598.10公顷。经营期间所批准的经营面积、四界和坐标均未发生变化。

其次,勘界和确定“四至”是政府主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定实施部门,有义务向公园方提供相关详细的原始登记资料,以作为总体规划修编之用。根据国务院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应被列入自然保护地,同样应勘定“四至”,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是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编制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最后,观音山国家4A级森林公园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委市政府、市林业局提出申请,配合定界完成修编工作毫无进展,修编工作延期7年至今无法完成。而2023年5月,东莞市林业局公示了东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总体情况,26处自然保护地并无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该园是东莞市唯一一处国家级森林公园并未入围,而其他省级森林公园却可以纳入自然保护地。

由于所谓的“四至不清”,导致观音山公园总规修编至今未能完成,导致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最终原因是,有关部门不勘定“四至”,不提供红线范围,不落实具体坐标、桩界,反而把没有“四至”的责任推给观音山公园,这是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错误及枉法行为。

《总体规划》修编是观音山森林公园得以存续经营的法律前提。因为,没有《发展规划》,森林公园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的风险。就可以被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进而“合法收回”。至于未来的占有主体,虽然原来的“食人兽”已不复存在,但众多的“接盘侠”总不会缺位。只是,这条路迂回得远了些。

面对诸多困难,黄淦波表示,仍将在合同范围期限内坚定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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