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十堰公布4起典型案例

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王晓璐 王波)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聚焦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隐患。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以达到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案例一:十堰市郧阳区某学校食堂“三防”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案

案情简述:2024年6月25日,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学校食堂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操作间进出口处未安装防尘帘、学生餐厅未安装灭蝇灯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是病媒生物防制的有效措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传染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事学校食堂未依法在操作间进出口处安装防尘帘、学生餐厅未安装灭蝇灯,属于“三防”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该校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有效避免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隐患,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二:十堰市茅箭区某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案情简述:2024年5月11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区某学校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不锈钢碗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竹溪县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4年3月11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竹溪县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在食堂操作间操作台检查发现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郧西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存储肉制品、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案情简述:2024年6月12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在对郧西县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温度存储肉制品、食品留样少于125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材规范存储是食品安全管理最基本的要求,食品留样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紧盯校园食品安全容易存在的未按规定进行食物存储和食品留样问题,通过行政处罚,促使学校认真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有效避免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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