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十起典型案例,涉及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日至9月8日是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今年的主题为“药品安全,良法护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警示震慑作用,9月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十起涉及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淄博某药品零售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某药品零售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旗舰店”线上药品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从不具备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处采购药品以及刷单炒信两类违法行为。上述两类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沂源县某化妆品专卖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沂源县某化妆品专卖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多个品牌的11件产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台账,后续提供了其中9个商品的中文标签,并对11个商品的标签情况作出说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博山区某卫生室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2023年10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卫生室进行了检查。在其现场发现3种已加工好的中药丸,经调查,3种中药丸分别用于治疗心脏供血不足、肝气不舒、失眠焦虑,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高青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营业场所“降脂降压及其他类”药品货架上发现了待售的10盒批号为2110247的瑞舒伐他汀钙片,该药品有效期至2023年9月,已超过有效期,为劣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完整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劣药及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5:张店某化妆品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张店某化妆品商行的化妆品经营质量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处于销售状态的某品牌洗发沐浴露2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某品牌香体乳6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两种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6:沂源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摆放医用脱脂纱布片待售,标签标注的失效日期为2023.03.12,超过有效期,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医用脱脂纱布片(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523号)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7:桓台县某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药房内发现了16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箱葡萄糖注射液。经调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从另一卫生室购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8:淄川区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该案例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甘露醇注射液(批号:2101042134,生产日期2021.01.04,有效期2022.07.03)超过有效期限。该批药品与其它同类未过期药品混合摆放,在进一步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给患者进行注射治疗。在给患者使用时没有检查效期,导致过期后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9:高青县某医务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高青县某医务室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阿普唑仑片(产品批号:3D0142D40;生产日期:2023.04.24)4瓶,该单位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单据、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淄博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富马酸喹硫平片,用于中心居住老人的日常用药。现场发现的阿普唑仑片当事人无法说明购进来源。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0:临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染发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昌義生态汉邦染发、产品内部编码170052)和(昌義生态黑发焗油、产品内部编码170053)是两种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只有一个注册证件,且其中一款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警示语。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马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