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现场、谎报事故,总经理、矿长等被追刑责!
2024年5月28日19时40分
云南昭通市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
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
直接经济损失143.15万元
事故发生后
煤矿谎报事故信息
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1 事故发生经过
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是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企业。事故地点位于+600m水平东翼炮掘工作面。
事故地点现场示意图
5月28日中班,煤矿安排107人入井作业(55人未携带人员位置识别卡),带班矿领导徐某勇(实际仅负责一片区跟班管理)。其中,二片区掘进二队入井31人(均未携带人员位置识别卡),跟班副队长黄某豪,区域跟班负责人何某松,安全员兼瓦检员聂某利。
15时20分
黄某豪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区域各作业点的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其中,安排黄某乾(班长)带领黄江、黄伟、黄某全共4人到+600m水平东翼炮掘工作面掘进作业。班前会后,工人陆续入井。
16时30分
黄某乾等4人到达作业地点,安装固定溜煤槽。
19时
溜煤槽安装固定完成,黄某乾、黄某全爬上工作面清理巷道内的煤渣并进行支护作业,黄江、黄伟在溜煤口下方清理巷道。
19时40分
在支设工作面右侧第4棵单体液压支柱时,黄某乾在迎头处拿柱楔,黄某全跪在地上用肩膀顶住单体液压支柱,顶板上一块长1.4m、宽1.3m、厚0.3m的不规则锅底状岩块突然垮落,砸中黄某全的头部、黄某乾(受轻伤)的右脚,导致事故发生。
02 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某乾立即呼喊在溜煤口附近清理巷道的黄江、黄伟到迎头救援,3人一同搬开岩石后,将黄某全移出来,抱至+600m水平东运输巷检查伤势,发现黄某全安全帽被砸坏,其嘴巴、鼻子、耳朵都在流血,脖子松软无力,颈动脉无脉搏,口鼻无呼吸。随后,黄某乾在+600m水平车场绞车硐室前向安全员聂某利报告事故情况。
19时50分、20时01分
聂某利分别向调度室值班人员赵泽银、片区负责人胡某彬汇报了事故发生情况。
20时05分
胡某彬打电话向生产副矿长李某报告事故;20时07分,李某打电话给安全副矿长刘某报告事故。
20时10分左右
刘某组织邓某洪、王某胜、李某才入井进行救援。
20时18分
刘某向矿长李某辉汇报井下事故情况;20时20分,刘某向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白某阳汇报事故情况。
22时左右
掘进二队队长朱某银拨打盐津县人民医院120救护中心电话。
23时30分左右
救援人员将黄某全运出井。
23时40分左右
煤矿将黄某全送往医院,车辆行驶至莲花洞隧道处与盐津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相遇,救护医生经过检查确认黄某全已经死亡,随后煤矿便将遇难者送盐津县殡仪馆。
03 迟报谎报事故及伪造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5月28日20时18分,李某辉(矿长)接到刘某(安全副矿长)上报的事故信息后,于20时33分向白某阳(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汇报并提出2个事故报告方案:
一是真实上报事故信息;
二是伪造事故现场上报事故信息。
两人商量后决定采用第二个方案,计划将事故地点伪造在+540m水平东运输巷,具体细节由刘某组织相关人员商量确定。随后,刘某组织生产副矿长李某、总工程师徐某祥、掘进二队队长朱某银在二队办公室讨论事故信息上报及伪造事故现场细节。
经过商议,决定将事故地点伪造在+540m东运输巷第三部皮带机尾卸煤处,事故现场伪造成作业人员在处理掉道矿车时手拉葫芦脱落导致,并安排运输队队长李某才等人伪造事故现场。随后,刘某将讨论情况分别向李某辉和白某阳作了汇报,其二人同意伪造的事故现场方案。
2024年5月29日0时33分,李某辉电话向盐津县能源局报告了事故情况,1时10分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报告事故信息时,谎称该事故发生在2024年5月28日21时45分,因1名作业人员在井下运输巷处理矿车跳道时,手拉葫芦掉落将人员砸伤致死。
04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600m水平东翼炮掘工作面开口处应力集中,顶板裂隙发育;作业人员空顶作业,顶板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煤矿法治意识淡薄。
一是擅自改变设计,通过设置假密闭、绘制假图纸、人员不携带定位卡、不安装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等方式,+540m水平、+600m水平、+815m水平等地点隐瞒多个采掘工作面,违规组织生产。
二是不汲取本矿“2023·3·16”一般其他事故(瞒报)教训,心存侥幸,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后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信息。
(2)煤矿安全管理混乱。
一是安全管理机制不合理。井下作业区域没纳入统一管理,任命的安全副总、采掘副总、生产副总实际为片区负责人或片区带班领导,带班矿领导仅在负责片区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
二是顶板管理不到位。综采综掘底线失守,采掘工艺落后;掘进作业未针对作业地点实际编制作业规程,未明确掘进施工临时支护措施。
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安全员、班长、跟班副队长安全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制止工人违章作业。
四是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600m水平东翼炮掘工作面开口处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制定管控措施。
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煤矿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自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不规范、质量不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
(3)上级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自2024年以来,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计划到云丰联营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分管副总经理未到矿开展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环保处仅到矿开展2次安全检查,未向煤矿下达隐患问题清单,未发现云丰联营煤矿违规布置采掘作业点的情况。
2.盐津县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1)包保盯守责任不到位。
一是日常检查流于形式,5月28日中班驻矿安监员入井未到事故地点进行检查。二是包保盯守责任意识不强,对云丰联营煤矿在隐蔽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仅采取向上级汇报的方式进行处理。三是包保盯守制度不落实。盐津县能源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严,对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2)落实上级部署不到位。
一是未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隐蔽工作面“大起底”工作,对云丰联营煤矿隐蔽工作面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是安全监管执法不到位。未按计划开展监管执法,监管执法宽松软虚。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3人被追刑责,17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人涉嫌犯罪,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白某阳,云丰联营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法违规布置隐蔽工作面组织生产,决策实施谎报事故,指使他人伪造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作伪证。
2.李某辉,矿长,违法违规安排布置井下隐蔽工作面,组织实施谎报事故,指使他人伪造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作伪证。
3.刘某,安全副矿长,未及时排除井下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伪造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作伪证。
另外,事故当班班长黄某乾、事故当班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聂某利、事故当班跟班队长黄某豪等17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9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
(二)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
1.行政处罚:建议对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处560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盐津县人民政府责令云丰联营煤矿停产整顿。
2.建议将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建议撤销云丰联营煤矿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等级。
(三)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未认真履行上级公司对云丰联营煤矿的安全检查督促管理责任,对煤矿井下违法违规布置隐蔽工作面的行为失管失察,建议处50万元整的罚款。
迟报、瞒报、谎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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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