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机构将迎新规,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
【环球网金融综合报道】4月22日,人民银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化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据了解,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实施细则》一是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二是对支付机构制度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将监管要求全部纳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四是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根据《实施细则》,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的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按照5%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4%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至5000亿元的部分,按照3%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至10000亿元的部分,按照2%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的部分,按照1%计算。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适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应在支付机构完成整改后受理其变更申请。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范围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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