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行为发生一年内放宽至两年内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7月1日,湖北省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现行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涉及放宽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限制,取消租房提取月对月限制条件,取消下岗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要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间限制,取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制等8条措施。

今年4月,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商品房时,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根据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政策规定的购房行为发生一年内放宽至两年内提取,认定时间以申请人提供的最新房屋提取要件(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为准,且购房提取金额+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同一套住房已申请过购房提取的,不适用此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无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将租房提取时间调整为每一自然年一次,取消月对月提取限制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停缴满两年,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取消原政策中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连续缴存满两年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随时可申请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不再限定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以及还款次数(非还款日当天即可)。

将原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未成年子女”这一限制条件放宽为“子女”。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亡故,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亡故提取业务的,按照顺位继承,配偶优先原则予以办理。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转入提取人银行卡调整为将亡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亡故职工的银行卡(社保卡)。如无法提供亡故职工银行卡,按原政策执行。

同时,荆州市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荆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职工上一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按(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3年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22.67元)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1368元;缴存基数下限按1950元(鄂政办发〔2024〕2号文件)确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单位可在6%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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