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开展住房“以旧换新”,鼓励房企设置不少于90天的“解约保护期”

7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涉及优化购房政策,满足市场需求;调整供给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稳定市场预期,妥善应对风险等26条措施。

7月以来,江西九江、赣州、鹰潭、上饶、吉安、新余、景德镇等地已出台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上浮20%

在优化购房政策方面,《措施》提出支持新引进人才购房,鼓励推行分类购房补贴政策,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优惠,开展“以旧换新”活动,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等措施。

对来昌工作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6万元,申领购房补贴须在昌缴纳社保满12个月。

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上浮20%;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20%。鼓励商业银行对多子女家庭的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对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购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增至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缴存职工80万元。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贷款;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实现“既提又贷”;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开展“以旧换新”,鼓励房企设置“解约保护期”

对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参与“以旧换新”居民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

当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新房备案时间的前后12个月内完成旧房出售(不含继承、赠与、离婚析产)的居民,在新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给予补贴。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荐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房源,并对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给予一定优惠。

参与居民选定新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参与“以旧换新”的居民,在“解约保护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后,原购房意向协议约定的“解约保护期”一并解除。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在优化住宅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方面,《措施》显示,在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的轨道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项目,机动车配建标准可折减20%;800米范围内的项目,可折减10%;其他要求按我市最新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执行。

支持开发用地转让盘活

《措施》明确,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地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市重点招商项目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报请市政府认定。

《措施》提出落实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支持开发用地转让盘活。

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通过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促进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协议中有关产业项目建设约定未履约外,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允许受让人凭预告登记证明依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等规划、建设、消防审批手续,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和各项竣工验收交付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支持结合实际和新增优质住房需求,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近郊区,中心城区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支持对尚未开发建设、拟申请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上限,适应高品质住宅项目的中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开发建设需求。对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经属地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简化程序对地块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图则维护,适当降低宗地开发规模、适当降低住宅开发强度上限和适当降低或取消地块配套商业开发量比例。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 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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