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加强金融监管,让创新发展更具韧性
近日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其目的是为了构建更加健康、稳定和高质量的金融体系。这5种监管方式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中国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信誉,并保护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这些举措,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监督金融机构的运作,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为金融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监管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柱。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助于确保金融体系对于各种风险和冲击都具备足够的韧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多重内外部复杂和不确定因素的背景下,其重要性更加凸显。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对于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心至关重要。强化金融监管不仅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还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此外,通过金融监管可以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健增长提供坚实支持。
强化金融监管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可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明确了今后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力方向。机构监管着力于保证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稳健性。行为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有效性和秩序性。功能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的各项功能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协调性、完善性、创新性和服务性。穿透式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的各个层级和环节等进行监管。持续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如对金融产品发展和金融风险变化等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金融市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动还需要合理的引导和约束。目前中国的金融创新依然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如金融创新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需要进一步协调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强化金融监管,则是为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从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监管规则和金融监管手段三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监管协调和协作。今年3月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构成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以确保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监管机构需要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这将有助于更好了解金融市场全貌,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为紧密的监管协作,还将有助于减少监管的盲区和空白。通过监管协作,监管机构可以更全面地监测金融市场,共同应对挑战,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完善金融监管规则,提高监管效能和透明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传统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方式难以适应当前金融监管的需要,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滞后的情况。为了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监管机构需更加积极地参与金融创新的监管,以便更好地应对新的风险和挑战。监管机构需要完善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机制,加强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和衔接,提高金融监管规则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三是运用先进的金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可以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为此,监管机构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金融监管的数据平台和分析平台,实现对金融机构、市场、产品、交易和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者是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