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长安:25条支持举措旨在解“民企之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促进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

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五条针对现存的制度和政策短板,分别从银行信贷、股债融资、外汇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增加资源投入、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操作工具、细化考核机制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重点从宏观政策、配套改革、畅通金融运行链条等方面细化了相关政策安排。这些举措环环相扣、互相配合,意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升对民营企业的资源配置,同时实现自身良性发展。

出台这25条举措,说明政府持续关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发展痛点,尤其是融资难点,并及时抓住机会窗口,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可以说,这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首先,要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实现金融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待,消除歧视性做法以及政策落地的相关障碍。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目标和重点,即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相关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逐步提升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比。债券、股票市场要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以及盘活存量资产等需求。

为保障相关金融服务健康运行,《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补短板要求,包括: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供应链融资;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用多种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便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等。

这些措施落地后,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项目就敢投、能投了。这不仅拓展了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空间,也使得金融资源在产业链上的配置更加均衡,从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更加平衡高效。

其次,提高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包容度和容错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针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社会评价的有关制约因素,《通知》明确提出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深化担保、征信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拟定担保费率,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这些措施有利于改善中小微民营企业在担保、信用评估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困难,提升融资便利性。

《通知》还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便利银行处置债务。

前两项举措为民营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提供了制度支持,相当于“开源”;后两项举措为民营企业处置债权债务助力,可以更高效盘活存量。

第三,提高民营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获得率,要将促发展和防风险统一起来。

一要防止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向民营企业传导;二要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及时有效处置。一切支持民营企业的举措都要放在法治化、市场化的制度和政策框架下考量。

金融是一个大的信用系统,在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以及政策落地障碍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相关金融机构共享,防止金融资源扭曲配置。对于不讲信用以及不能及时分享相关风险信息的主体,要依法依规限制相关业务和相关服务。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要持续提供可靠的精细服务。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经营可持续的民营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对于纠正和消除了失信行为的主体,要依照规定程序修复信用记录。

民营经济不仅是一个产权范畴,更是践行“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的重要支柱。所谓一视同仁,就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公平竞争,享有一致的监管、友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置。(作者是资深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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