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逸:恶意炒作反间谍法是西方的“自我代入”

不久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捍卫国家安全的正当举措,也是从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建设出发,健全和完善国家安全能力与能力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介绍,现行反间谍法前身是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主要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方面的职责。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的。而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间谍行为的定义;完善安全防范规定;完善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增加反间谍行政执法职权;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完善法律责任;等等。显然这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正当举措,是在新时期面临波诡云谲的国际局势,持续提升中国捍卫自身国家安全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过,在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的是,美国的《华尔街日报》,以及部分日本和德国媒体,却像被触发了某种特殊的攻击状态一样,不约而同地盯上了反间谍法的修订工作,并启动了一轮非常明显的恶意炒作模式,甚至编造所谓“任意拘捕外国人”的低劣谣言。

从表面上看,这是美、日、德等西方媒体惯有的意识形态偏见滤镜扭曲下的产物,但结合反间谍法涉及的具体议题领域,即与情报和反情报活动相关的国家安全能力建设,这三方媒体恶意炒作背后还有着更深层次的“镜像投射”与“自我代入”。

关于“镜像投射”,说白了,就是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历史以及现实实践中,都有本国情报和国家安全机关胡作非为、肆意践踏法律、威胁损害人权的斑斑劣迹。

美国有臭名昭著的前联邦调查局(FBI)胡佛局长,以及常态化作为反派出现的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的各种行径。无论是二战时期对日裔、德裔美国人的大规模抓捕,还是从20世纪初叶开始延续至今的网络窃听与严密监控,又或者是21世纪之后被披露的中情局黑狱、关塔那摩、伊拉克、阿富汗等地的虐待囚犯行为,以及“棱镜门”披露的全球监听等等,其种种劣迹堪称罄竹难书。

德国的情况与美国略有不同。二战时期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为全球树立了大规模系统性侵犯人权的国家级“标杆”。二战后,经过冷战时期美国对德国的系统规训,以及冷战结束、两德统一进程之后所谓“白左”思潮的畸形发展,德国许多媒体扮演着有强烈的“皈依者狂热”的人权斗士角色。通过对中国进行基于认知扭曲的建构与话语攻击,这些德国媒体本质上是试图宣泄内心的焦虑,并尝试以对中国的激进批判来对冲潜意识深处的历史挫败感。

日本的情况又更加特殊一些。二战时期日本间谍组织“特高课”,与日本的战争历史责任一样,由于美国的偏袒,没有得到充分的清算,因此成了日本精英认知体系中不能被触碰的“伤疤”。中国修订反间谍法的举措,让在历史问题上始终处于“心里有鬼,说不得碰不得”的日本媒体本能地进入了某种攻击性的防御状态,通过对中国的批判和攻击,来转移其实主要是日本自身臆想出来的“可能来自外部的威胁与挑战”。

所谓“自我代入”,直白一点说,就是以美国与日本为代表,有相当数量的情报机构近几十年来不断对中国实行各种有目的的情报刺探行动。此次修订反间谍法,不出意外触动了美国,笔者认为首推“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这对于习惯把网络情报窃取外包给各种公司的中情局兰利总部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冲击;至于日本,在全球情报界以“全员情报搜集”著称的东京相关机构,显然更加希望能肆无忌惮地在中国进行线人发展以及各种类型的情报搜集活动,而不用时刻担心反间谍法的威慑与惩戒。

整体而言,相关媒体抹黑反间谍法新修订版本,事实上证明了中国在朝着有效捍卫国家安全方面迈出了正确的一步。至于正常的对外开放与人员交往,自然是坦坦荡荡,无所畏惧。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排除了混迹其中搞情报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魑魅魍魉之后,对外交往将进入一个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作者是复旦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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