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猝死 二审被认定为工伤

现在的职场打工人,用微信沟通甚至处理工作事务,想必已是常态。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如果发生问题,又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五月的“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猝死”事件,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的判决下来了:最终认定为工伤。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点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石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点22分。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在此前一审中,判决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社保局在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经查,深圳市总工会官方也披露了上述案件,并指出,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工作模式,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

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公平公正、兼顾劳动者权益的解释~

另外,法律人士提醒,居家办公和线上办公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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