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给未成年人驾驶,撞倒老人致死亡,谁来担责?
拥有驾驶证的伍某
明知15岁的小华和小天无驾驶证,
仍将租来的汽车借给两人,
却不曾想两人开车撞到了行人,
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有驾驶证的伍某通过租车平台租用了一辆小型轿车 ,并将车交由未满16周岁的小华驾驶 ,小华驾驶一段路程后,将车又交由同样未满16周岁的小天驾驶 ,小华亦随车同行。后小天行驶至一立交桥路面路段时,遇行人老汪同向行走在其道路前方,因小天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驶,致使车辆右前部撞到行人老汪,造成老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小天、小华共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老汪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车辆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死者老汪的四位子女作为原告,请求判令七被告小天及其监护人、小华及其监护人、伍某、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5450元,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小天及其监护人、小华及其监护人、伍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65450元,符合法律规定。 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因原被告未证明事故车辆购买了三责险,且驾驶人系无证驾驶,故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167450元应由过错责任人按责任承担。
此次事故经认定,小天、小华共同负全部责任 ,而事故车辆系有驾驶证的伍某租用后,再交给无驾驶证的小华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伍某作为管理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虽系汽车服务公司所有,但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汽车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小天、小华、伍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小天承担50%即83725元的赔偿责任,小华、伍某各承担25%即41862.5元的赔偿责任。因小天、小华均系无收入来源之未成年人,两人赔偿责任应分别由监护人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 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虽因侵权人未满16周岁,对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收入来源的,由其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全方位呵护,同时更需要监护人的监管,为孩子树立安全用车的意识,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这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家庭教育义务。
当今社会租车、借车出行者越来越多,但并不是出租或出借车辆后就免除一切责任。 若出租或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出租者或出借者对损害的发生仍应承担过错责任。若出租者或出借者不是同一人的,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公民在外租、借车辆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仅应检查车辆本身有无安全行驶的故障,还应核实驾驶人有无准驾车型的驾照及喝酒、吸毒或患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车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仍将所管理的车辆借出的,人民法院将认定出借人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作者:郭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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