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图盗视频等侵权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绝?我们该如何应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6.4%。记者的调查发现:社交平台知识版权的侵权行为频发,擅自搬运、剪辑他人短视频、图片、音频等侵权行为屡禁不绝。社交平台盗图盗视频等行为,侵害原作者哪些权利?应该如何进行规范治理?

网络盗图盗视频等侵权违法行为频发

江西南昌的刘屹靖是一名职业风暴摄影师,2020年,他开始在网络平台开设个人账号进行气象知识科普,他的账号被众多粉丝点赞转发成为热点后,网络上涌现出大量“风暴摄影专家”,开始盗用刘屹靖的原创内容。

风暴摄影师 刘屹靖有的时候大家看到我拍的东西,比较震撼、比较壮观,可能自己就想发到自己平台上面,也想传播一下,把它镜像翻转,然后还确实获得了不少的流量。

不少原创博主表示,网上转载多以“移花接木”为主,截取他人的原创视频片段,用在自己内容里,博取眼球或盈利。不少网友还曾遇到自己的头像、网名被复制,甚至因此被他人冒充身份、造谣等。

网友 小悦:我的网名、我自己的照片做她的头像,发布的内容、照片都被人发布在另外一个账号上,并且还@我经常互动的好友,容易让不怎么跟我互动的朋友,认为这个账号是我本人,并且出现被诈骗的现象。

上饶市横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吴花萍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这个作者就是享有著作权的,将他人图片视频称作自己的素材在网络上发布的这种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限度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超过这种合理的使用限度是需要原创作品的作者的同意,甚至向他们支付报酬的,否则就可能侵害这个原创博主的人格类权益。

2022年10月,郭某某看到网上一篇文章,感觉制作成视频能够吸引眼球,因缺少照片素材,将开国少将何克希少将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短视频博主何某某、付某某为了吸引流量,对视频进行了二次创作,通过自媒体账号进行发布,伪造的视频被大量观看、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陈增宝:侵害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全面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法院判决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共计15万元。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盗图盗视频等侵权违法行为

为何屡禁不绝?

随着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剪刀手”“搬运工”等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也破坏了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态,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为何这种行为屡禁不止?

如今不同社交平台都有针对盗用作品行为的举报途径,在某社交平台上,举报选项中有“侵犯权益”投诉选项,该选项支持原创本人和粉丝进行举报。如果是原创本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粉丝,则需提供原创发布链接,维权麻烦,成本较大。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邓宏光:老百姓一种观念,法不责众,大家都这样侵权,再加上侥幸心理,即使我侵了权,别人来告我的可能性也小。

此前被侵权的风暴摄影师刘屹靖也曾多次尝试过通过各大平台进行举报,但是对于大多数采取了镜像、裁剪以及多种处理方式的视频,平台却难以认定侵权行为。

风暴摄影师 刘屹靖还有一些更高级的融入进去的这种侵权的手法,画面的一些处理的手法,平台不给你认定。那么相当于你走完这套流程之后,你即便证明这个片子是你自己拍的,你仍然没法让平台认定他侵权了你。

不少博主及网友发现后续的维权更加困难,平台的举报流程繁琐,平台也并非“举报就见效”,举报后的结果最多也仅仅只是下架视频或者封禁账号,无法达到治本的效果。

短视频平台的“拿来主义”盛行,原创维权费时费力,更严重的是网络知识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不少平台在发现侵权问题后,通常只是采取删除视频等做法,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维权者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效果甚微,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不少维权者也只能是“忍了”。

旅游博主 王确实是太繁琐了,靠我们自己甚至都举报不过来,举报之后,平台处理就是视频下架或者封禁账号,但是架不住盗视频的人二次剪辑。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邓宏光:即使诉讼了,赔偿数额可能也不是太高,正因如此,在我们实践之中权利人维权,可能基于现实的因素,他的动力是不太足的。

专家建议:平台要主动作为

承担主体责任

如今,网络平台盗图、盗视频等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侵权人产权意识淡薄,“顺手”“拿来”主义盛行。相关专家表示,作为网络平台,需要更加积极主动作为,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发挥好自己平台优势,助力网络健康发展。

高某是圈内小有名气的航拍摄影师,拍摄的短视频经常获得10万+的赞赏。高某在朋友圈发现,某旅游公司没有经过自己许可,将自己的视频用于广告宣传,高某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侵权的旅游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李婉被告的这一段短视频,是通过切条的方式,进行搬运,原告的原权利的作品一共是8秒,被告在这个8秒的视频中,截取了5秒钟的主要的画面内容。我们在审理后也认为,被告的这个行为也是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这个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法官提示,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记者了解到,自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成立以来,受理互联网著作权、邻接权纠纷的数量占到整体案件的七成。

相关专家表示,平台在做到下架、删除侵权视频和图片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后,还应当加强高科技技术的应用,强化内容审核机制,细化侵权违法行为的防范措施,提倡事前防范,避免事后消极对待。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 李丹林:它作为一个平台具有这样一种公共管理的责任,应该可以采取一些事前的预防措施。大量地让个体去维权,维了半天权,浪费无数的精力、财力,实际可能获得的又完全很不匹配。要通过相应的一种事前预防的方式,就把它给避免掉了。

良好网络内容生态需各方努力

网络知识版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当前网民举报维权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互联网平台与作品著作权人、二次传播者怎样的合作才能双赢?相关部门该如何规范?专家给出了建议。

相关专家表示,相较于传统作品而言,互联网著作的传播载体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方式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无论是通过技术措施、法律手段还是道德调控,都是为了使得网络作品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平衡,同时也最大限度保护网络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想要行业获得长足健康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是重点。

南昌大学大数据与网络安全研究院院长 朱小刚:平台公司要从技术层面、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怎么去对内容的创造进行审核,才是未来对你平台发展走得更远,其实是更有意义的事情。我也是倡导所有的自媒体网络创造内容的时候,能够从自身做起,去营造一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这么一种网络文化。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邓宏光:从我们社会治理的这个角度,由平台直接集中向权利人进行获得授权,获得许可,效果一定会更好。第一,从权利人这个角度,他的作品得到了尊重,获得到了合理的回报。第二,对于海量的用户来说,我们剪辑这个内容避免了侵权的风险。第三,从平台这个角度,花了一定小的成本来获取了更大的流量。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 李丹林:平台首先要履行好它自己的主体责任的职责,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和专业群体,也是一起协助它,把这样一个事前防范的机制给它很好建构起来。一个良好的网络内容秩序的维护,在大家的多方主体的努力之下,来实现这样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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