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多起山火系人为引发,律师解读肇事者该担何责
近日,贵州省贵阳、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地陆续发生山火。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梳理贵州多地警方通报了解到,多起山火系人为引发。在多起火灾中,警方已对肇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如2月11日16时许,贵阳市修文县小等镇小等村上半沟突发山火。警方在通报中称,系村民周某某与其女儿上坟祭祖违规用火引发山火。目前,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女儿已投案自首。2月20日14时许,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突发山火。警方通报,经调查,系村民吕某某在自家田中“烧火土”引发山火。目前,吕某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山火发生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森林破坏,也会威胁附近村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扑救山火过程中除了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外,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人为引发山火,该担何责?故意放火和过失失火在责任认定上有何不同?如何区分“故意”还是“过失”?受害方该如何索赔?针对上述问题,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做出相关解读。
法律界人士指出,人为引发的山火,由引发山火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责任认定上,存在故意放火和过失失火的差异情况,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
人为引发山火,该担何责
“人为引发山火,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分析指出,在民事责任方面,人为引发山火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应由引发山火的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律规定上,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实践中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未成年人引发山火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野外用火乃至于引发山火,轻则需要承担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重则需要承担拘留的行政处罚。周垂坤提到,《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存在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即使没有引发火灾,也是需要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此外,《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人为引发山火可能构成放火罪和失火罪。周垂坤直言:“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引发山火的,则可能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引发山火的,则可能构成失火罪。”
律师:“故意”、“过失”承担刑责有区别
故意放火和过失引发山火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行为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会导致很大的责任区别。”具体来说,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分别为罪名、立案标准和刑期。周垂坤介绍,罪名方面,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则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则构成失火罪。立案标准方面,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故意放火案件,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在刑期方面,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红卫介绍,故意放火,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引发山火,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故意”、“过失”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但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面差别不大。周垂坤明确,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只要行为人对于引发山火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不会因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产生区别。在行政责任的承担方面,通常来说,“故意”则处罚较重,“过失”则处罚较轻。但由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是行政拘留15天,所以在行政责任的范畴内,“故意”、“过失”面临的处罚区别并不会很大。
如何区分“故意”还是“过失”
人为引发山火,如何区分“故意”还是“过失”?辽宁元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志远认为,“故意纵火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产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就具备了放火罪的故意。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
周垂坤同样认为,“行为人故意引发山火,这种故意并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而且还要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山火的后果存在一种积极的追求,或者至少是放任不顾的心态。”
所谓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后者是一种很典型的侥幸心理。周垂坤强调,“在过失的情形之下,行为人对于引发山火的后果主观上是抗拒、回避的。”
周垂坤举例,“当人们在野外祭祖烧纸钱或放鞭炮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引发山火的危险,但因为侥幸心理,认为能够避免危险发生,同时人们对于发生山火的后果是抗拒、回避甚至是恐惧的主观心态。这种情况下,人们在野外烧纸钱本质上也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状态,由于对引发山火这种后果的心态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漠然,所以还是应当认定为过失。”
受害方如何索赔
人为引发山火,受害方应如何索赔?多位律师给出解答。
董红卫表示,在民事赔偿方面,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都可以向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侯志远表示,结合具体案情,如果火灾未达到刑事标准,受害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索赔;如果达到刑事标准,由个人通过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周垂坤还指出,根据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不同,具体的赔偿数额及其计算方法也存在相应的区别。
按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在造成了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索赔的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但仍需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前者即山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则一般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来,后者一般不表现为受害者的既有财产损失,因此一般无法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周垂坤提示,“间接损失的计算包括费用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费用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比如为了索赔而雇请律师的律师费。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比较复杂,是一种可预期获得的利益,比如受害者因为山火烧毁了自家木材而无法履行之前签订的木材买卖合同,那么受害者原本将木材出卖能够获得的利益就属于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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