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塌房”,男子救人意外致伤残,20万损失谁来赔?
装修工地上好心施救,却在救人时不慎被房屋墙体砸伤造成十级伤残。房主、承揽人、被救者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该如何进行赔偿?近日,株洲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小阳(化名)从事建筑行业零工工作,经人介绍承揽了房主小军(化名)的房屋装修,双方签订《楼面浇灌混凝土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随后,小军又将拆除房屋墙体(若干)的零星工程交给了小阳,并口头约定了价格。小阳自行联系了大伟(化名)一起拆墙。
2023年4月17日,小阳及其妻子、大伟在小军家进行拆墙作业。拆墙过程中,大伟从下往上拆墙,在先拆除一面墙的门框后,又用锤子砸了几下墙体,结果大块墙体掉落,大伟被当场砸晕。小阳及其妻子发现后上前救助,因墙体过重无法将大伟自墙体下拉出,于是小阳的妻子跑出房屋向其他人求助。
小亮(化名)与工友正在该小区内卸货,听到求助声后便一同救助大伟,在将大伟拉出倒塌墙体区域时,墙体再次倒塌砸倒小亮,致其手部受伤。
小亮在医院治疗康复30天,后经鉴定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房主小军为小亮支付了1万多元医疗费,小阳、大伟则分别支付了1000元、500元医疗费。此后,几人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亮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小军将砸墙工程承包给小阳(无墙体拆除资质)时,未选任对墙体拆除有相应经验及资质的人员并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条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阳不具备相应拆除资质而承包工程,在招揽大伟进行砸墙时未进行安全保障及安全施工培训,且对事故现场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劳务的工人,砸墙时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能预判并规避砸墙过程中的风险,未按安全工作流程操作,拆墙时不是从上往下拆,而是为节省时间与人力,先从墙的下边将墙敲空及先拆门框的拆墙方式,致使墙体垮塌砸伤人,大伟的砸墙方式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亮在听闻他人的求助后果断救人,此救助行为系小亮个人层面友善的价值准则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值得鼓励,其因救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军家、小阳、大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认定,小亮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2万元。最终法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过错责任等因素,判决被告房主小军承担小亮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小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伟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包括墙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实施装修行为。因此,在拆除装修中,若是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动,需要找装修公司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保证拆除装修的质量、安全、责任等问题。法官提醒,计划进行装修的业主或租户,应详细了解房屋结构,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装修设计,并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避免因危险装修行为而导致经济赔偿,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见义勇为、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友爱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对小亮见义勇为、善意施救的行为予以褒奖和弘扬,让助人者更踏实、有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通讯员 | 易宇 记者 | 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