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部手机一夜被盗 背后竟是未成年人团伙作案
最近一段时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持续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日趋多元,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长,而且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不仅如此,在一些案件中,竟然还有人专门利用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指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以此来逃避刑罚。
安徽省马鞍山市警方就曾经破获一起这样的案件。当地一家手机店里的31部总价值近20万元的手机,一夜之间被全部盗走,而实施犯罪的竟是两名只有15岁的少年,而在他俩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专门投资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犯罪团伙。
盗走31部手机
老练操作背后竟是未成年人
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一家手机店门前的一幕,两名男子仅靠蛮力摇晃了几下门把手,就顺利打开了这家手机店的大门,随后快速跑开。
两分多钟后,两人再次返回到此处,这次他们没有丝毫犹豫,直接推门闯了进去。
三分多钟后,两人分别抱着两个箱子从手机店里快速跑了出来,并很快消失在了视频画面中。两个多小时后,负责手机店夜间安全的保安巡逻到这里时,发现了手机店门锁的异样,随后报案。
通过查看手机店内外的视频画面,民警发现,当天凌晨4点54分左右,两名男子进入手机店后,开始很熟练地分工协作,一人的作案目标是靠墙的这排柜台,而另一人则将黑手伸向了最里面的收银台。但是,几十秒的搜寻下来,两人一无所获。
很快,两人又来到了收银台附近的仓库内。他们先是盯上了中间这个柜子,但是经过蛮力拉扯,柜子并没有打开。最后,他们又盯上了最左侧的柜子。这次,两人早已失去耐心。
就这样,在没有借助任何工具的情况下,两名男子用暴力破拆的方式打开铁皮柜,盗走了31部总价值近20万元的手机,随后逃之夭夭。
两人步行一公里后
搭乘出租车离开
根据两人逃跑的方向,警方梳理了相关路段的公共场所视频,发现两人逃离现场后,带着盗窃得来的31部手机步行了1公里,来到了当地一家洗浴中心附近,随手拦下一辆出租车离开。顺着这条线索,警方发现了越来越多的信息。
通过车牌信息,警方很快联系上了这名出租车司机。据他回忆,两名男子从洗浴中心附近上车后,告知他的目的地是马鞍山市的含山县,但是当车行驶到一半时,其中一名坐在副驾上的男子在接了一个电话后,突然将目的地改成去邻近的芜湖市。
这名出租车司机回忆,两名男子最终下车的地点是芜湖市戈江区一小区附近。下车时,按照事先的约定,其中坐在副驾上的男子向他支付了300元的交通费。
根据这名出租车司机提供的线索,警方立即沿线追踪。而随着线索越来越多,民警发现这两名嫌疑人的身份可能有些特殊。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最终确认了两名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两人都是年龄只有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均来自同一个地方——福建平潭。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韩朝远:我们通过研判分析发现,在案发现场出现的这两个嫌疑人的身份是谢某和刘某,他们在之前也是到过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我们也联系过当地警方,他们也向我们反馈确实抓到过这些未成年人,但是因为年龄问题他们没办法进行处罚,最后都是进行口头教育以后,就让他们走了。
团伙操纵者还是未成年人
而且形成“圈子”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这几个少年因为都不到16岁,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未被处理。然而接下来,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他们背后的操纵者竟然也是未成年人,而这样的团伙还不止一个。
从资金来源查出团伙关键人物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韩朝远:发现了他们在支付网约车司机的车费还有一些平常吃饭,还有消费的一些金额,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哪里呢?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一个姓黄的男子名下账户给他们打来的资金,我们顺藤摸瓜往上捋,发现这个黄姓男子也是一个未成年人。
警方通过对黄某的侦查,发现他和刘某、谢某同龄,而且三人均是平潭老乡。2022年春节,黄某曾因盗窃被南京警方抓获,但因年龄问题没有被处理,目前租住在福州市仓山区的一栋公寓楼内。而手机盗窃案的两名嫌疑人从芜湖逃离之后,最终的落脚点正是这里。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韩朝远:我们还从黄某的日常交往里通过研判分析,分析出了一个张某,外号叫做胖子的一个人,我们发现黄某转给刘某和谢某的这个资金来源当中有一部分的资金是张某转入的,张某为什么要转这笔钱?他转这笔钱的目的是什么?很有可能就是参与这样的资助。
投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 根据投资比例分赃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今年20岁,作为一名成年人,张某自己并不亲自参与盗窃,而是四处寻找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食宿等便利,让他们到全国各地寻找手机专卖店进行盗窃。如果盗窃得手,他们就会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分赃;如果被警方抓获,这些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问题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警方的调查,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身边,类似他这样投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人不在少数。警方决定立即行动,对张某、黄某等四人展开抓捕。
几人到案后,因黄某、刘某和谢某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第一时间通知了三人的监护人到场,但遗憾的是仅其中一名孩子的母亲出现。
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又通知了涉案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人员到场,讯问工作才得以展开。
三名涉案未成年人
均缺少正常家庭监管
据警方了解,三名涉案的未成年人,很早之前就和他们的父母分开居住,缺少正常的家庭监管和教育,这才相继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警方介绍,在这起案件里,只有成年的张某没有亲自实施过作案,而是一直在投资一些未成年人作案,其他几人均是被投资的对象。这些被投资的人中,黄某是被张某投资次数最多的对象。原因是,他觉得黄某盗窃的技术比较好,而且成功率非常高,不存在投资失败的情况。所以案发前,当黄某找到他投资盗窃时,张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犯罪嫌疑人 张某:他们去的时候会跟我讲,然后找我要钱,要路费,发给他们路费后,他们就坐网约车去外地,到地方的时候就差不多到凌晨了,然后他们就开始盗窃,盗窃得手了就会跟我微信联系,然后叫我发路费给他们,他们回来就给我手机或者钱。比如我投资五千,俩人回来加起来差不多给我一万多。
据张某讲,两人聊天中,他听黄某说还缺两个实施盗窃的人后,就通过朋友给黄某介绍了两个男孩。
除了张某,作为本次盗窃的组织者,16岁的黄某也是投资者之一,据他讲,这次之所以选择到安徽作案,是因为一个朋友曾到安徽的芜湖和马鞍山踩过点,但是由于自己身上还有点钱,所以他这次不愿意冒险去偷,就决定投资他人盗窃。
根据以往四人搭伙盗窃的经验,在张某的帮助下,他找到了刘某、谢某等四名实施盗窃的人,出发前往安徽实施盗窃。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湖东派出所民警 吴克锋:路上的出租费、伙食费还有来回的路费,都是由黄某、张某出资的,谢某这边的话,他的伙食费之类的是由周某来出资。
原来,在接到黄某的邀约后,其中一名具体实施盗窃的男孩谢某,就找到了两个月前在打台球时认识的干姐姐周某借了一些路费。说是干姐姐,周某也就比谢某大了两个月。两人约定,借款就当是这次盗窃的投资款。
“投资人”拿投资款2倍回报
几人见面后,通过协商,刘某的盗窃所得由黄某负责销赃,谢某的由周某负责销赃,其他两人的由张某负责销赃。不仅如此,四人还约定,作为投资人,除了可以拿到投资款的2倍回报外,每销赃一部手机还能从中提成1000元。就这样,这个看似公平的约定得到几人认可后,刘某、谢某等四人开始前往安徽芜湖实施作案,但是这次他们并没有成功。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朱振涛:在芜湖作案的过程中,没有实施盗窃成功就直接离开了马鞍山,只留下姓刘和姓谢的这两个未成年人继续作案。盗窃完以后,他们就立刻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再经芜湖由黄某等人事先安排好的车辆将其接回福州进行分赃。
在这次分赃中,据谢某供述,因为手机的价格不同,所以他最终分得了15部,而刘某则分得16部。因为黄某和张某是投资人,所以他和刘某每人还要分别给两个投资人两部手机作为投资报酬。随后,按照事先约定,刘某将自己剩余的12部手机委托给了黄某销赃,而谢某则将自己的11部手机委托给了周某销赃。
销赃人竟然还是未成年人
据黄某和周某供述,他们拿到手机后,都找了一个叫舒某的男孩帮忙销赃,根据这一线索,警方第一时间将舒某抓获。没承想,舒某也是未成年人,到案时他只有17岁。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湖东派出所民警 吴克锋:舒某给他们这个20部手机估价7万余元,当时是给了黄某现金6万多元,支付宝转账8800元,总计7万余元的赃款给了黄某。周某这边的,舒某给她估价了45000余元进行销赃的。
除了安徽这起案件外,审讯中,几名涉案人员还分别向警方供述了多起自己投资他人或直接参与盗窃的案件,沿着这些线索,警方又抓获了多名涉及其他盗窃案件的未成年人,而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中,最小的只有14岁。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林兵:我们抓获的时候,他们也觉得公安机关处理不了我,年龄一到16周岁我就开始不干了,我们现在想把这些孩子送到特殊教育学校去进行帮教,我们也在着手筹办这件事情,让他在成年以后,不能再走这个违法犯罪的道路。
专家解读:
法律为何制定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的处置原则是什么?为何要对这些屡屡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易延友:因为刑事责任是以人的意志自由理论作为基础的,一个人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他意志能够自主地决定去做还是不去做。我们对精神病人在有些情况下,规定他不负刑事责任也是一样的,精神病人他是不能够控制,不能够辨认,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我们刑法规定他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的心智发育是不成熟的,只有等他接受了充分的教育,达到一定年龄以后,他心智发育成熟了,我们才能够说他的意志是自由的。在他的意志没有自由之前,我们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是没有正当性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静坤:实际上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它背后体现的是这样一个理念,就是要强调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整个刑法制度是以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一个基本的要素就是行为人具有意志和行为能力。相比之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与成年人相比,无论是在认识能力还是在控制能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法律就设置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刚性的标准,只有达到了特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够对行为人启动追诉程序。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刑事责任年龄被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当成了“护身符”。对此,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月8日,广受关注的“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公布最新进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依法决定对3人核准追诉。
有法律专家认为,最高检的这一决定向社会传达出一个鲜明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牌”。那么,对于类似安徽警方侦破的这起手机盗窃案,如果有人专门利用刑事责任年龄来实施犯罪逃避刑罚,我们的法律又该如何应对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静坤:实际上这些年来刑法不断修改完善,其中背后的动因就是犯罪形式不断地变化。实际上根据相关的统计,未成年人的犯罪在犯罪总量中的比例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究竟是否会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还要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总体评估。换句话说,如果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总量发生了动态的变化,那么可能我们就不仅仅要局限于案件本身了,而是要进一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背后综合的社会原因。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总体的一个态度就是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专家建议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应及时干预
专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从来都不是一个突然出现的问题,而是一个由轻及重不断恶化的过程,很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如果在他们第一次犯错或者犯案时,就能及时地采取有效的干预,或许就是另外一个局面。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今天形成这样一个犯罪团伙有分工,有投资人,有实施的人,有销赃人,而且这些人在之前都已经有过这样的盗窃记录了,我们为什么没有及时地解决和纠正这个问题?我想这个可能是留给我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全社会需要去思考这个问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组织研究所所长 郭开元:我们要深刻地去反思就是家庭教育、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第一个就是规则意识的教育,规则意识当中它包含着底线规则和后果规则。底线规则就是家庭和学校要教育孩子们,那么要有行为的底线,要了解法律的边界,有些行为一定不能做。第二个就是后果规则,后果规则要教育未成年人要了解,只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在犯罪预防教育当中非常重要的。
法治热评:
一手抓保护,一手抓预防!
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一手抓保护,一手抓预防”工作极其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全民教育问题,需要全社会多方参与、共同解决。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赵岩 王思思 张译丹 邹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