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师非法采销“港版”HPV疫苗,获刑并处罚金34万元
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徐某作为上海某医院护师,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自己从他人处采购的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系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储存、运输条件不符合疫苗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的要求,仍向他人销售,并擅自为他人接种。经统计,徐某销售上述疫苗共计16818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至徐某住处将其抓获,搜查并扣押尚未接种的疫苗6支。
4月1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检察三分院”)获悉,该案被告人徐某采购并销售的涉案疫苗外包装印有“GARDASIL9加衛苗9”字样,系默沙东公司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在中国香港地区批准上市使用,但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系未经境内批准上市且未经许可进口的药品。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涉案疫苗未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和实施批签发,来源不可追溯,对受种者存在严重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同时,徐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全过程进行温度控制和监测,而是以冰袋方式储运,可能会造成疫苗失效或效价降低,未在规定的场所开展接种活动,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检察机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相关规定,疫苗作为生物制品,需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保持其性状稳定,进而保证其药品功效,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检察机关在讯问时,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其作为护师,观察疫苗未发生变黄、浑浊等变质反应,接种后存在肌肉酸胀等正常现象,故疫苗实质仍具应有功效的辩解,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充分释法说理,阐释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理由,严肃端正其思想认识。
最终,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一审开庭前足额预缴罚金。
该案是上海检察三分院于2023年受理的非法渠道采销“港版”HPV疫苗的系列案件之一。经该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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