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让“刷脸”成为消费者的自主选项
“严禁对已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进行‘强制刷脸’核验”。
入住酒店可以不用先刷脸了?有旅客反馈,4月17日入住上海一家酒店,被告知不再强制要求“刷脸”,酒店已挂出了“取消强制刷脸”的提示标语。除上海之外,国内多地此项政策已开始调整,如湖北宜昌、浙江杭州等地均有网友反馈,入住酒店已不需刷脸。而在有的地方,目前住酒店仍然需要人脸识别(据4月21日“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曾几何时,“刷脸入住”几乎成了酒店业的“行规”,而“刷脸”中隐含的过度提取和处理个人信息等风险,也越来越备受关注,甚至发生了诉讼等消费者维权事件。现在,入住酒店不再强制刷脸,这条“新行规”在公安和文旅等部门的推进下初步推开,值得点赞。为什么不能强制刷脸?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收集、使用人脸等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何为“必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是指“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很显然“刷脸”不能构成入住酒店的“必需”,因为早在这项技术出现之前,凭有效证件入住的规则已经通行了很多年。那么,“刷脸”为什么又一度成了入住酒店的“标配”?这里面或许有某些产业的推动,也有消费者从众的心理,但无论如何,今后入住酒店不得再强制刷脸,充分展现出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进步。期待这项“新行规”在全国其他地方酒店领域,乃至在其他行业都能逐步合理推进,让“容易受伤”的个人信息真正得到依法、充分保护。
“为忘带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便民核验服务的,应当明确征得旅客本人的同意。”
酒店提示标语中的这句话也让人眼前一亮:在备受“滥用”“侵权”等指责的背后,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正面作用也不该被忽视!这条标语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它为一时忘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了便捷入住的可能;第二,它严守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本人同意);第三,它让酒店本已购置的刷脸设备有了新的用武之地——方便消费者。这条标语也在提醒人们:科技是服务人的,只要划清界限、运用得当,刷脸等新技术就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正面作用。例如,在我国几乎所有消费场合,线上支付(含刷脸支付)几乎已成势不可当的局面,而与此同时,相较于有些公共场所消费“拒收现金”,有些地方却“只收现金”。其实,无论是“拒收现金”还是“只收现金”,都可能侵犯到用户的选择权。试想,如果能把“刷脸”等技术还原为消费者的选项之一,而非唯一选项,“刷脸”等设备在拓宽服务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应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同时可以得到有效限制。
当然,让“刷脸”回归消费者的“选项”之一,有两点必须得到保障:首先,它必须是消费者的选项,而不能强加给消费者;其次,它应当仅仅是选项之一,替代方案必不可少。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