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完产假后返岗被安排异地上班,法院判决公司“调岗”违法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胡梦洁
女员工休产假结束后,被公司安排到另一城市上班,而且以未到岗为由将其辞退,这种“调岗”行为合理合法吗?近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法, 赔偿被辞退员工2万余元。
案情显示,2019年6月,晶晶入职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晶晶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晶晶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并得到批准。其间,公司搬迁了办公地点,但未向晶晶提供新办公地点的大门钥匙。2023年6月,产假即将结束,晶晶与公司沟通过返岗事宜,被公司告知没有工作安排。不久后,晶晶接到《岗位调动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6月15日前到邻市的新岗位上班,未按时间到新公司报到将按旷工处理。
2023年6月21日,晶晶收到公司发的辞退通知。《通知》载明,“因你未按公司2023年6月13日的通知按时到岗,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作出自动离岗处理。”
晶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9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晶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28元。
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公司辩称,晶晶产假期满后,其既未回原岗位工作,也未到新岗位报到,且未向公司书面请假,累计旷工达11天之久,按照公司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作为被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依法无需向晶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晶晶认为“调岗”并未和本人协商一致,调到邻市未考虑哺乳期实际,属于变相辞退,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雇用被告晶晶为其工作,虽自2022年至公司发出辞退通知时,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亦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与被告就调岗事宜未协商一致,调岗通知发出后被告亦未签字确认,原告单方面要求被告调岗违法。而调岗应为公司安排员工在本公司范围内的岗位间调动,但原告要求被告调岗的公司为另一法律主体,不属于原告可调岗范畴,且通知调岗时被告仍处于哺乳期。因此,原告的调岗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晶晶经济补偿金21928元。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