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冲入火中救妻儿致残保险公司以“自致伤害”拒赔,法院判赔58万
家中失火,男子杨某为救妻儿冲进火场救人,全身多处烧伤,保险公司却认为其是免责条款中的“自致伤害”,拒绝赔付。为此,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5月7日,中国法院网披露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湖北省恩施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咸丰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据中国法院网披露,2023年1月22日凌晨,大年初一,在邻居家聚会的杨某得知家里木房失火,杨某母亲、妻子、儿子均被困在燃烧的木房内,杨某迅速回家后不顾他人阻止冲入火海救人,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程度二级。杨某所在公司曾为其购买意外险和健康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拒不赔付。
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共计58万余元。
一审期间,双方围绕杨某火中救人是否属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进行辩论。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释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杨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且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受伤的情形。同时,保险公司抗辩杨某擅自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而拒赔,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故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法院网,法官认为,扑火救亲人,应该是每一个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不能简单定义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法律不应是冰冷的,而是有温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