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46岁,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

2024年年初

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经侦大队

接到辖区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报案

称公司业务员王某

私自占有公司业务款

且至今拒不退还

接警后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发现王某在担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

利用公司对其的信任

以及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合同第三方直接打款的方式

侵占公司工程款8万余元

并将所侵占款项

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经过侦查

民警发现王某

早已潜逃至外省

通过分析研判

逐步锁定

王某的活动轨迹和具体位置

▲民警赶赴云南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经侦大队根据线索

迅速组织精干警力

于5月1日

跨省驱车1200余公里赶到云南

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

王某对其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公司款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供述

由于其投资失败

欠下不少贷款

为快速偿还

王某抱着侥幸心理

利用职务之便

将公司工程款挪用

但很快就被公司负责人发现

为逃避打击

王某遂逃往外省

▲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青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

因涉嫌职务侵占

已被青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该公司的挽损工作

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法条链接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

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公司企业要完善各项经营和管理制度

强化监督职能,加强法律、道德文化教育

从机制上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

一旦发现职务侵占行为

要及时报警求助

供 稿:青原分局王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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