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余吨“绿泥”“黄泥”跨市倾倒,9人获刑!

江苏省宜兴市位于太湖流域。2020年,在该市一条河道沿岸,突然“飞来”两堆泥,一堆“绿泥”,一堆“黄泥”,这竟然是跨市倾倒的6000余吨毒害废物。经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770余万元。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披露了此案的办理过程。

“绿泥”“黄泥”均是“外地来客”

2020年11月,陈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以下简称“绿泥”)的处置业务,他为非法牟利,将4700余吨“绿泥”交由陈某才、张某征非法处理,跨市运至江苏省宜兴市,露天堆放在河道沿岸。

2021年1月,江苏省泰州市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勤,明知科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以下简称“黄泥”),却安排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将1920吨“黄泥”以一般固废的名义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平等人,也露天堆放在“绿泥”旁。

追根溯源发现“案外案”

2021年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接到关于“绿泥”的举报,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检测,“绿泥”含有重金属铜,且对堆放地点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局于2021年2月7日对“绿泥”案立案后,又依托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宜兴市检察院建立的《关于污染环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邀请宜兴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刑事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办案人员查看现场,发现涉案区域除该案的污染物“绿泥”外,还有来源不明、形态异常的“黄泥”。经过调查,宜兴市检察院认为“黄泥”可能系新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污染物,推动宜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黄泥”案立案侦查,并陆续抓获范某勤等“黄泥”案涉案人员。

检察机关对两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0月23日、12月22日,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对两案向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两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赔偿因污染环境导致的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

2022年6月24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泥”案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

同年9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绿泥”案陈某才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0余万元。判决后,“绿泥”案被告人陈某才、陈某豪、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6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绿泥”“黄泥”均运回污染来源地依法处理,堆放点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污染物脱管等问题,宜兴市检察院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并基于重点产废单位数据研发危险废物大数据监督平台,通过规则测算产废单位应产废量,对申报产废量进行有效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后,发现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检察线索56条,涉及脱管、漏管危险废物数量572吨,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8家企业行政立案调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追索公益损害赔偿金90余万元。

作者:杨柳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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