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未尽谨慎审核义务要担责
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23年,王某为购房申请银行贷款,意外得知其名下的一笔贷款逾期,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经查询,系2014年11月3日的贷款11500元逾期所引起,但该笔贷款并非王某申请,某银行也没有向王某发放该笔贷款。经鉴定,案涉贷款的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上王某的签名和捺印不是王某本人签名和捺印。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银行办理贷款未尽谨慎审核义务,其上报逾期征信的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的捺印、签名均不是王某本人的,不能证明王某存在贷款的事实,却以该笔贷款未还为由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造成征信系统对其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应当予以删除。该不良信用记录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影响了王某的生活便利及社会评价,并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的赔偿数额适当。综上,遂判决某银行20日内消除王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宁陵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苗苗表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未尽谨慎审核义务,致使原告因他人“冒名贷款”被列入个人征信黑名单,导致征信系统对其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影响了王某的生活便利及社会评价,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王某个人信用受损与某银行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删除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李苗苗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冒用。日常工作生活中,个人在购买产品、办理信用卡、投资理财产品等需要提供身份证时,都要提高警惕,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仅供办理某事宜使用,以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冒用,给自己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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