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VIP也要看广告,视频平台构成违约吗?
热门古装剧《庆余年2》最近开播,截至目前播放量已经超过4亿。该剧热映后,除了有众多网友对相关剧情的热烈讨论,社交平台上还充斥着大量对其播放过程中“广告太多”的吐槽。据了解,《庆余年2》的广告客户已超20个。
法治网记者发现,除了只有VIP用户才能跳过的片头120秒广告,《庆余年2》中还将广告植入进剧情播放的各个缝隙中。片头曲刚播放完,赞助商的蓝色商标就伴随影视标题一同出现,随后的50秒内插入了包括纯甄、汤臣倍健等品牌在内的6个广告。进入正片之后,刚刚插播品牌的桂圆阿胶羹,又成了剧中角色的下午茶,主角逛街遇到的小吃摊上卖的,则是安慕希酸奶。
如果看累的观众双击屏幕点了个暂停,正片的画面缩小成不到原来的六分之一大小,剩下的六分之五开始自动播放广告。如果不小心点到广告,整个屏幕会马上跳转到播放平台之外的界面。没开通VIP的用户,偶尔会在剧集中间碰到突然出现的“非会员广告”,需要耐心等待几十秒之后才能继续观看。
即使是VIP用户,也逃不过穿插进去由剧中人物所拍摄的“余闲一刻”小剧场。有网友评论:“这些小剧场广告与剧情本身风格一致,某个人物可能刚才还在正经说话,突然之间就打起了广告,实在是让人有点猝不及防。”还有网友表示:“开VIP就是为了不看广告,我现在是极光会员了,看电视还是要靠拉进度条才能去广告。”
除此之外,还有混在弹幕里的广告、名场面特效广告、片尾广告和有可能出现在屏幕每个角落的贴片广告,等等。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许硕表示,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庆余年2》在每集中多次插播广告,不仅不满足45分钟之内不能有广告的规定,更打断了剧情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也直接影响了观众的观赏体验。
对于剧中风格一致的小剧场广告,许硕认为,这种情况广告方是为了让广告与剧情更有契合度,但反过来却也导致广告的识别度大幅降低,让人无法辨别。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
对于即使是开通了VIP依旧逃脱不了看广告的命运,有网友调侃,现在许多影视剧是“在广告里插播电视”。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美玲认为,观众一旦扫码付款选择成为平台会员,即视为与平台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视频播放平台已就会员权益中的“广告特权”有了明确约定并通过字体加粗予以提示,且该约定并未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双方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畴。故开通会员还需要观看广告,视频平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构成违约。如若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其侵害,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客服电话等渠道沟通协商;将问题反馈至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2012年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于其适用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有观点认为,该《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指出是否适用如今的网剧场景。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认为,网剧即为网络平台播放的影视剧,由于该《管理办法》也提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因此网络平台播放的影视剧仍属于规制范围内的主体,该《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使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制播放行为,至于播放载体的不同并不能想当然的豁免。当然,面对新形势新场景,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充。”
“要想改善网剧行业的广告生态,片方和影视播放平台还需要担负更多责任,依法依规建立符合公司长足发展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徐红梅说。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姜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