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转账需归还吗?彩礼新规这么判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祖父母“隔代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高铁霸座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分手后,一方主张另一方归还手机及转账,按照彩礼新规是否需返还?
今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近年《民法典》贯彻实施情况并发布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该院共适用《民法典》审结案件14459件,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各类纠纷,推动民事主体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全面保护,人文关怀日益增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典型案例:隔代抚养案
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于2019年离婚。离婚诉讼期间,胡某将孩子带至李某母亲处,自行离开。李某母亲照管孩子长达半年。后李某母亲起诉要求李某、胡某支付孩子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胡某、李某向李某母亲支付6万元。
【典型意义】
明确祖父母“隔代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典型案例:遗嘱设立居住权案
杨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是再婚夫妻,杨甲、杨乙是杨某与前妻的女儿。2018年杨某订立遗嘱,写明某房屋产权归杨乙所有,使用权可给刘某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特定情形,其居住权收回,杨乙有处置权。杨某去世后,杨甲、杨乙、刘某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刘某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判决认定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
【典型意义】
通过《民法典》的准确溯及适用,将《民法典》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制度适用于施行前遗嘱中的特定居住利益承诺,确认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因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对于满足遗嘱人遗产处分多元需求、充分尊重自然人财产所有权及增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典型案例:核心价值观化解邻里“心墙”案
梁某与卢某是前后院邻居。梁某利用其宅院排水口直接向墙外排放污水,卢某用水泥混凝土将其排水管道堵塞,梁某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法院认为,法治与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个案语境下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内在要求。梁某在尚有其他排放生活污水方式的情况下,采取对邻居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排污做法并不可取。卢某在并未影响另行排水可能的情况下,用混凝土堵住梁某家下水管道的做法是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方式,无明显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依法适用《民法典》相邻关系规范的同时,准确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使得裁判结果更加的合法、合情、合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相邻纠纷,又化解了当事人多年积怨,真正实现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准则,切实发挥出了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网络主播跳槽案
某直播平台公司与主播熊某于2021年签订为期3年的独家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熊某在履约期间仅在该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如有违反,熊某将返还全部直播收益并承担收益额十倍的违约金。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后熊某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平台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向熊某主张十倍收益的违约金,熊某则抗辩主张平台公司违约在先,并认为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申请酌减。
法院认为,熊某无视合同约定,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经平台多次提出异议后仍不纠正,构成根本违约;但同时平台公司对收益支付义务的履行亦存在瑕疵,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民法典》“双方违约”规则的准确适用。一方面对主播擅自跳槽的背信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判令其承担适当违约金;另一方面,对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主播合同权利的不规范履行行为加以规制。本案实现了对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利益的实质保护,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典型案例:高铁霸座案
罗某乘坐高铁,过站超乘未下车,且拒不补票及出示身份证,对乘警及列车乘务员的摄像设备作出抢夺动作,情绪激动并伴有不文明语言。该“霸座”事件发生后,央视栏目针对该事件作专题报道,引发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罗某认为侵犯其名誉权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央视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舆论监督机构,有权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霸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央视报道符合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并无侮辱、诽谤性文字以及歪曲捏造内容,且作了隐名和马赛克处理;罗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根源系其自身不当行为,与央视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遂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公共利益为先的价值判断,从新闻舆论监督内容是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报道是否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原则,评论是否符合正当性、合理性要求三方面设立权利保护边界,正确引领社会风尚,培养良善公共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明确的裁判态度,对无故“霸座”等不当言行说“不”,用裁判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典型案例: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案
在一次打篮球活动中,沈某带球上篮与防守的秦某发生肢体接触,秦某倒地受伤。后秦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秦某自愿参加民间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其作为成年人应对篮球运动特点及存在的危险具备相当的认知、判断力及风险防范意识。判断行为人在此类风险运动中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看行为人是否遵循了体育竞技的比赛规则,是否存在恶意侵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等情形,否则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秦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新规则,准确厘定文体活动中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对于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伤害行为在所难免,如果伤害的产生是此类运动的固有风险,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