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使用网络图片音视频 当心变成侵权人
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案情】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迅猛发展,互联网上有大量可以直接获取的照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这些可以随意下载的图片、音视频能随意使用吗?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文山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公众号发表文章时,使用了厦门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一份美术作品。厦门某公司发现后,起诉至砚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文山某公司进行赔偿。
文山某公司认为,该美术作品是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未提示不可使用,且该公司的公众号并非营利性质,纯属分享作品。通过法官释法,文山某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自愿赔偿厦门某公司损失。厦门某公司撤回起诉。
砚山县人民法院自2021年集中管辖文山州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已受理300余件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其中大多数侵权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释法】法官指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相对较轻。而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应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朱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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