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高温作业保护 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7月8日,省总工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做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目前,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省总工会要求各用人单位认真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订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及时足额发放职工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高温天气和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特点,综合研判本单位各类安全风险,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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