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索赔投喂者”再审宣判,律师:超出投喂范畴应担责
今年3月,上海一男子吴某某在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室内场地打羽毛球时被流浪猫绊倒摔伤,投喂者肖某某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赔偿24万元。这一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0,198.2元,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158.56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039.64元。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上海闵行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对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投喂者肖某某承担的法律责任,付建律师分析指出:“本案焦点在于对肖某某是否为流浪猫的管理人、饲养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简单的投喂一般不能确定为饲养人,若对流浪猫的照顾超出了投喂的范围,例如长时间投喂,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或习惯性,固定地点投喂,或给猫去洗澡、看病等,会被认定为存在饲养和管理关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肖某某对于流浪猫的投喂已经超出了范畴,因此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付建律师提醒广大爱护小动物的人士:“在对流浪猫、流浪狗进行投喂时,应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义务,避免猫狗侵害他人,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实习生 徐艺晴 张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