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欧某某等人被判刑!

“一举夺魁宏名扬,霞光裹身蔽云天。”相信金榜题名一定是无数考生的愿望,但由于有些考试难度比较大,有的考生不靠脚踏实地的努力,而是打起了作弊的念头...

案例回顾

2022年底,在南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欧某某为牟取暴利,开始安排陈某在网上发布考试包过等广告招揽考生,通过有偿组织考生作弊的方式牟利。欧某某先后招揽了肖某某、熊某某等人加入其作弊团伙,还购买了微型窃听、窃照等设备,每次考试前将窃听、窃看设备交给考生,将窃照设备交给肖某某,再由肖某某报名参考后将窃照设备放置在其皮带卡扣内以躲避考场安检、进入考场拍摄考题传输给欧某某,熊某某则按照欧某某的安排制作试题答案、陈某在考场外架设信号发射器将制作好的答案传输给考场内的考生,四人在考场内外协作配合,组织考生作弊。

欧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江西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活动,试图通过作弊方式帮助考生钟某某等人通过考试。经核查,欧某某获利5000元,肖某某获利37800元,熊某某获利17000元,陈某获利4000元。

2023年4月至7月,肖某某、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欧某某、熊某某在南昌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肖某某、熊某某、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以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

组织考试作弊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导致个人的学业和职业前景受损。我们应该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诚信考试,公平竞争。

来源:赣州公安、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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