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爷爷和4岁孙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死亡赔偿金一致吗?法院判了
在一起车祸中,66岁的爷爷和4岁的孙子同时遇难,两人年龄相差62岁,死亡赔偿金会因年龄悬殊而不同吗?
近日,湖南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22日13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某广场环岛,由环岛内侧第一车道变更车道时,与已在第二车道内沿环岛行驶的老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上搭乘了其孙子小豪)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老唐、小豪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唐承担次要责任,小豪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使用人及所有人为喻某,张某为其雇请的司机,该车辆登记在某建筑公司名下,与某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保险。
因老唐、小豪死亡赔偿金各方协商未果,老唐、小豪家属遂诉至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小豪4岁,根据小豪的年龄,按照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为946,020元(47,301元×20年)。
庭审中,受害人老唐近亲属主张,老唐的死亡赔偿金也应按小豪的数额计算。喻某、某建筑公司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同命同价”,是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高收入地区的居民与低收入地区的居民,不包含受害人之间年龄差距这一情形。老人老唐已满66周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规定,老唐的死亡赔偿年限应减少六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老唐、小豪死亡,两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本案另一死者小豪死亡赔偿金为946,020元,故老唐死亡的赔偿金可以认定为946,020元。法院最终判决小豪、老唐死亡的赔偿金均为946,020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命同价”。适用该法条需注意:第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名受害人死亡,如因意外造成同一辆车上多名乘客死亡,类似情形还有同机的乘客因坠机造成死亡、桥梁断裂致其上行走的行人坠落死亡、易燃易爆车辆发生爆炸致周围人死亡等;第二,死亡人数为二人以上;第三,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四,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地域、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如受害人因年龄差距导致死亡赔偿年限存在差距的情形、因地域差异引起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差距的情形。
该规则不但可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身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及近亲属利益。在处理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时,既迅速救济了原告,也防止了原告之间利益不平衡,避免同一事故中的众多原告之间赔偿差距过大,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