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评】东湖评论:规范住房租赁,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安居宜居
日前,全国副省级城市首部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安居宜居。
武汉素有“九省通衢”之称,是常住人口超过1300万人的超大城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来汉就业创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然而,在繁荣的租赁市场背后,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群租房”“隔断房”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出台,是将住房租赁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保障租赁规范和安全。
突出民生属性,依法保障住有所居。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现实难题,《条例》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规定了一系列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定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可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明确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同时,明确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分工细化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在住房租赁管理中的职责。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强化政府对房源的供给统筹,让市民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稳定租赁关系,推动实现市民安居。明确出租用房标准,着力整治“群租房“隔断房”问题。《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出租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监管处罚出租“胶囊房”及“违规群租”提供了法律依据。树立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对于出租人,《条例》要求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提前收房。同时,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发展租赁市场,立法促进城市宜居。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首次将住房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大大提高了租赁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减少租赁企业违法经营现象的发生。针对房源信息发布,压实互联网信息平台责任。《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提供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确保网络房源信息真实有效。
住房保障,既关系民生,也关乎发展。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既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城市温度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下一步,要推动《条例》落实落细,多措并举推动住房租赁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租房族实现安居梦。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焦楷博(武汉市青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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