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男子网恋奔现,为女友辞职后竟发现……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难免会有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当分手时,出于种种原因,部分人会希望“明算账”,那这些费用能退回吗?

一年多前,三门缪先生认识了临海的莲莲,两人逐渐发展成恋爱关系,缪先生给对方转了不少钱。可随着深入了解,缪先生发现莲莲还有“其他人”,这让他气愤不已,想让对方退他部分钱。

线上相识

“奔现”发展成恋爱关系

缪先生今年46岁,离异已有五六年,一直想再找个伴。他一直在杭州工作,工作性质导致他身处“男人窝”,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对象。

2022年,缪先生在刷短视频平台时,看到一位叫莲莲的女子要找对象的信息,而且要求不高。“她自称41岁,离异3年,在超市上班。要求不高,有间房住就好了,诚心找个伴。”

缪先生觉得自己条件符合,就交了300元介绍费,也联系上了莲莲。“我俩一直在抖音视频聊天,感觉对方挺实在的。”

大概过了一个多月,两人相约在临海见面。“在小芝的一家饭店吃了一餐饭,当时我也有点疑问,感觉跟她说的年龄不一样,当时也没说要看她身份证,觉得太冒昧。”

第一次线下见面,虽然缪先生感觉对方年龄报得有点“虚”,但整体感觉还不错,认为莲莲是个能过日子的人。

爱情要有,面包也要保障。没过几天,缪先生便回到杭州上班了。

缪先生给莲莲转账的记录。

“之后她每天跟我聊天,我心里也比较暖。”缪先生称,期间,莲莲就问他要钱了。“她在家里不上班,生活维持不下去,我就给她转账。当时我们还没有在一起,她要一千元、两千元,我想着既然两个人相处较好,就互相照顾一下。心里也就没想太多。”

之后,两人感情越来越深。“2022年12月,她说我为她付出有点多,我们就在一起了。”缪先生说,莲莲也带他回过家。“她让我从后门进,没从前门进,她说怕影响不好。她不想公开我们之间的恋爱关系。”

男方认为女友有“其他人”

想要“明算账”

相处久了,缪先生发现莲莲实际年龄比他还大8岁。“当时我有些生气,想要和她分手,但她不愿意。我想着也有感情了,就算了。”

缪先生告诉记者,两人分隔两地,见面次数不多,但莲莲会以生病、孩子上学等理由向他要钱,他也会给莲莲转钱。“去年三四月,她做了个手术,我说想来看看她,但她说有人照顾,让我好好干活。我给她转了不少钱,让她好好养伤。她也说,等伤好了,两人可以一起生活。”

可等到莲莲养好伤后,她并没有如约前来。为了离莲莲近一点,缪先生换了工作,回到台州。

“去年9月,我把杭州的工作辞了,在临海找了份工作。我感觉她比较生气,我就有点怀疑,她有可能还有另外一个男人。”缪先生分析道,“一个女人真的跟你谈得好,肯定巴不得离你近一点,生病可以去照顾。但她说没有其他男朋友,还把手机给我看。我心里感觉不对劲。”

这事在缪先生心中埋下一颗怀疑的种子,直到5月,他收到另一个男人发来的信息。“对方发信息给我,说他们相处有九年左右了,我就知道这个事了,这是不道德的。但她说没有,说就我一个。”

缪先生认为莲莲有了“其他人”,想要和她分手。于是,算了算恋爱期间的“经济账”。

“吃的用的不算的话,转账应该有五六万元,假如算上买衣服、现金等没记录的,有七八万元。” 缪先生希望由媒体介入调解,“我希望多少能退回一些,比如她生病费用、帮她还的外债等,最少想退回两三万元。”

女方认为钱为男方自愿给

不肯退钱

对于两人之间的事,莲莲是怎么看的呢?莲莲告诉记者,她和缪先生属于恋爱关系。在她生病期间,缪先生给她转钱,有个男人依靠着,对她来说,是件幸福的事。

“他说当时我骗他年龄,可他说没关系的。我身体不好,发视频给他,他发给我红包,我说谢谢。”莲莲称,“我们是恋爱关系,他对我好,不嫌弃我年龄,大家在一起说得来就好。”

缪先生提出的“其他人”,莲莲也给出了解释。“他说我外面有人,我自从和他认识后,就只有他一个男朋友。和别的谈谈还是有的,哪个男人好,我嫁给哪个男人。我一婚没嫁好,二婚眼睛必须要擦亮眼。”莲莲说,和缪先生在一起时,确实有和其他人聊着,但是没有发展成恋爱关系。“都是在微信上聊,其他什么都没有。”

当提及缪先生想要退回部分费用时,莲莲表示不接受。“他转给我钱是心甘情愿的,不是我抢的。他是为了我好才送给我的。两人在一起,钱有的买衣服,有的买吃的,反正都消费了。现在他问我要钱,我去哪里拿。”

现场,双方情绪激动,协商无果,双方均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提醒】

未明确约定为借贷或其他性质,通常会被视为无偿赠与。

感情的事,外人不好评价,但“经济账”该如何划分呢?记者咨询了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理尚。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这明确了赠与行为的无偿性与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从缪先生给莲莲的转账记录看,大部分都是小额转账,未明确约定为借贷或其他性质,通常会被视为恋爱期间为增进情感给予对方的无偿赠与,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自愿为一方消费或共同消费而支付的费用。”曹律师表示,此类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权利即发生转移,赠与人通常不再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

与此同时,曹律师也强调,并非恋爱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均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一方在给予钱物时,若存在明确的借款协议或虽无书面协议但能通过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时的备注说明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图,则该款项应被认定为借款,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曹律师补充说,一方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的大额财物(如彩礼、购房资金等),若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则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样,若财物系一方交由另一方保管,另一方应当返还;一方因为被欺诈而给付财产等情形,另一方则应当返还;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曹律师提醒道,恋爱期间应保持理性,对于经济往来的性质(如赠与、借贷、保管等)应事先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全面考虑双方的情感基础、经济能力以及具体情境,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项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