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将“囤旅游”导入预付式消费监管
“我的购物车里有两张券,一张是旅游的,另一张也是旅游的。”据7月7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来网络上刮起一股“囤旅游”风,即将机票酒店、目的地门票等旅游产品像日常消费品那样“囤起来”,待时机成熟时再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兑换相关产品,或放弃相关产品。价格优惠、有效期长、随时可退,种种优势让越来越多人直呼“真香”,而“真香”背后也可能存在陷阱,不少消费者遇到了补差价、产品和服务缩水等兑现难题。
理论上说,“囤旅游”模式是一种人性化、个性化的消费新时尚。对消费者来说,在丰富消费选择权的同时,也能收获便利和实惠。对商家而言,则可以促进淡旺季营销平衡,有利于回笼资金,凝聚发展后劲。
然而,“囤旅游”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却存在不小的差距。比如各种标识和提示在购买时不醒目不规范,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行为,实际服务项目、质量与购买承诺货不对板;“囤货”后预约难,或兑现门槛变高,节假日需加价兑换;“随心买”后不能“随心退”,商家以各种理由收取退改手续费;线上承诺一价全包,而实际需要补差价或买保险;商家为涨价擅自退单退款……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囤旅游”模式的诚信基础,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消费体验,或将对商家形成反噬。
作为一种锁定具体消费标的附期限消费模式,“囤旅游”本质上属于预付式消费。针对预付式消费,刚刚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建立了维权规则,规定了相关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由此看来,旅游产品预售平台或相关商家在提前出售旅游产品时,应与消费者签订附期限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商家违约,消费者即依据合同内容维权。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以及消协、旅游行业协会等,则需要优化完善“囤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商家推广应用,以保障“囤旅游”合同的规范性、公平性。如果商家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履约的,应停止预售旅游产品;商家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则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对于商家不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囤旅游”模式是一种营销创新,在发展初期遇到一些问题不可怕,但对此却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充分重视起来,及时应对处理。眼下,要想把这手好牌打好,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维权机制,提升监管维权水平,补强监管维权薄弱环节。监管部门、消协、行业协会、商家、消费者等应统一共识,将“囤旅游”模式导入预付式消费维权机制和框架中,按照预付式消费的理念、规则和标准监管,给这一新兴模式提供更清晰、更到位、更有力的维权保障,努力实现消费者、平台和商家的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