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擅自改变农田性质属违法行为

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2022年3月,某村村委会接群众举报称,承包人孔某将承包的基本农田部分私挖成鱼塘,其行为将破坏农田原有性质,影响合约到期后的农田种植条件,希望村委会及时制止孔某并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该村村委会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专人至现场核查。经核实,农田承包人孔某确系在承包合同期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承包田地内约50亩的土地私挖成鱼塘用于水产养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孔某沟通后了解到,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孔某未能认识到擅自改变承包农田土地用途的违法性,误以为其私挖鱼塘系对所承包农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工作人员随即对孔某进行了普法教育。最终,孔某表示愿意按要求恢复田地原状,并保证以后不再私自改变承包农田的用地性质。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中,承租人孔某将承包的基本农田私挖成鱼塘,擅自改变承包农田的土地用途,其行为破坏了农田的耕作层,违反了法律法规,孔某应立即恢复原农田种植条件。

专家提醒: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耕地关乎国计民生。对此,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领导干部,都必须要有保护耕地的清醒认识,必须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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