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东南网8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近日,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福建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层级、成立和变更等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职条件等事项。

《办法》提出,异地商会必须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异地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办法》明确了设立异地商会的条件。其中,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要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要涵盖3个福建省设区市且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会员数不足100个的异地商会,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超100个的至少要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办法》还明确,异地商会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办法》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管机制,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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