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奖励费”被亮红灯
会计师事务所为IPO(公开发行上市)项目提供审计服务而收取的“上市奖励费”将被禁止——近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为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什么是“或有收费”?记者了解到,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有业内人士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收取“上市奖励”,可能破坏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地位、影响执业公正性,甚至出现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帮助IPO企业“带病闯关”的情况。
不久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曾就此问题作出表态。中注协称,已关注到个别拟上市公司选聘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中,IPO审计报价包含了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为此,中注协约谈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示承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中注协还提醒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得采用“或有收费”的安排;要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此次,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针对或有收费违规行为,财政部明确: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此类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财政部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今年以来,财政部持续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财政部本级对41家重点会计师事务所和15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检查规模为历年之最。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中国财会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执业要求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