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开始消费的储值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吗?
案例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常因为优惠活动或其他情形置办储值卡,后续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全部消费。在要求商家退还卡内余额时,商家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或双方对退还的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未消费的储值卡余额部分可以要求退费吗?
真实案例:
2021年3月2日,金某为其子在北京S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S树三分公司”)购买学习卡,卡内金额23000元,其中实交15000元,赠送8000元,另附赠一张价值300元的赠送卡。学习卡办理后,金某在该店消费价值16490元的课程。2021年8月29日金某又办理了一张十周年感恩卡,实缴18000元,赠送18900元,该卡未消费。
双方签署的报名协议约定:如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病危、事故、车祸、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提出退费的,S树三分公司有权扣除已消费的课时费(按优惠前的原价计算),退还剩余款项;若有赠送课程的,则先使用的课程默认为付费课程,赠送课程自动扣除,不予退换、折价,退费手续费为课程总价的15%;如已消费课程超过总课程费用的一半则不予退费。
后来金某因不满意课程质量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费用22384.1元。双方因退费金额产生纠纷,金某将S树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S树公司只认可退18000元的未消费的卡费,其他费用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不予退还。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关于退费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实际减轻了S树公司的相应责任,且S树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S树公司向金某退还课时费22384.1元。
律师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经营者的任何一项服务。而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尚未提供的服务。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定S树公司应当扣除折算后的课时费后,退还金某实际交纳的剩余课时费。
律师还建议,消费者在办卡时应具有风险意识,对商家的主体身份、资质、师资、是否有纠纷等进行背景调查;一旦决定办卡,将相关费用转入公司账户而非个人账户,并要求公司开具发票。此外,与商家签署合同,合同条款应详细具体,尤其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并对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记录,留存与商家沟通记录。
律师简介:
郭岩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现兼任北京市石景山区青少年法律赋能基地大学生创业中心主任、河南省公寓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及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西安信息职业大学法律顾问兼经济法专业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