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斌:海外能源投资,需提前防范环保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达到上千亿美元,居全球首位。与此同时,海外能源投资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日趋复杂化,如何合理防范环保法律风险,成为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相较其他国家,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一,主要投资地区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相较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企业作为海外能源投资的后发者,大多在能源资源较难开采的地区开展能源开发和利用活动。对这些能源资源开采困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常常伴随着相关能源投资立法不完善、能源开发与环境治理混乱和生态环境脆弱等一系列风险。
其二,投资环境常常突然变化。比如一些国家在油价高企时会出台石油出口收益税或提高关税等,有些甚至可能并不通过议会立法的方式,只是出台一个政令就开始征收新税。
其三,投资者的环保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有待提高。投资者不够了解东道国能源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善于运用国际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保障措施等,是其海外能源投资环保法律风险防范不善的重要原因。
当下,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能源投资的主要地区包括东南亚、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其中,东南亚各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开展能源投资活动的立法态度并不完全相同。一些东南亚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国际能源投资持鼓励和支持态度,也有一些东南亚国家对国际能源投资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拉丁美洲国家在立法方面对能源投资可能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多有规定,它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有关环保条款写入本国的环境保护法,另一类是在采矿、石油、天然气等专门法里对环保问题加以规定。在规制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进行能源投资可能带来的环保问题,非洲国家一般表现为将获得清洁的环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体现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
复杂形势下,关于如何防范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能源投资所面临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笔者有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针对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能源投资产生的环境保护风险问题的法律条款可以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可以规定我国能源企业“走出去”投资必须在东道国事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以此作为审批其开展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依据之一。再比如,可以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专门的国际能源投资环境监督条款,用以加强对类似问题的监督。另外,可以在投资法中设置指导投资者开展国际能源投资经营活动的专门条款。
二是,提高我国能源企业对外投资的环保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能源企业作为我国对外开展能源国际投资的重要主体,应当自觉提升自身的环保法律风险意识,遵守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积极制定防范环保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首先,应当强化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者保护东道国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确立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其次,我国投资者在进行海外能源投资前,应当尽职调查收集与即将开展的投资活动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东道国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原则,降低可能产生的环保法律风险。最后,海外能源投资者应当提前制定防范环保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开发环境友好型技术、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科学规划预防环保法律风险的各种措施,以及建立企业内部的环保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等。
三是,发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防范国际能源投资环保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在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时,我国投资者应当重视MIGA对其积极履行保护东道国生态环境义务的监督作用。一旦投保,MIGA对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相关活动的规制作用会更为直接有效。由于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面向的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这些国家往往在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生态环境也极易受损,以至于在当地发生环保法律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因此,重视MIGA在防范环保法律风险中的作用对于保障我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十分重要。(作者是新疆警察学院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