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铮:直播与“被直播”的边界,如何厘清
让我们试想这样的场景:你正在上班路上匆忙走出地铁车厢,抬头发现站台上有人正举着手机在网上直播熙熙攘攘的人流,于是你不得不低下头从旁边快速走过;你和家人在度假爬山看海赏花,欣赏着美景的同时,突然发现自己和家人被旁边正在直播的游客框到了画面中,你只好遗憾地带着家人离开了最佳观景位;你与朋友在餐厅吃饭,有“吃播”主播恰好在“探店”,把镜头伸向你的餐桌,你只得无奈出言阻止……类似的场景,想必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当网络直播这种新兴的媒介形式逐渐泛化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直播”的对象,可作为正在“过日子”的“普通人”,该如何拒绝似乎已经无处不在的直播,如何避免非自愿地成为主播的“群演”呢?
必须承认,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我国文化新业态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通过既有综合性也有垂直性的多元供给,配合不同直播平台的算法和推荐机制,在文娱、教育、电商等多个领域给每个创作者打开了展示才艺、抒发心情、分享生活方式、扩大收入来源的一扇窗,也为海量用户提供了增长见识、丰富业余生活、寻找同好朋友的机会。得益于这些特征,直播近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按照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3-2024)》,2023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营收规模达2095亿元,用户数超过8亿人,截至2024年3月国内MCN机构数量超2.68万家,截至2024年5月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开通超1.8亿个(多平台非去重数据)。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及小红书、哔哩哔哩、YY、陌陌、虎牙等都是直播的重要平台。
伴随移动媒介的普及和随之而来的文化创作权利与能力的大众化,不同群体、职业和地域的人们都可以在直播中进行自我生活方式的展演。于是,我们透过小小的屏幕看到了一年一季走进深山的采菌人、奔波在高速公路上的长途车夫妻司机、水乡古镇里的船夫、城市街头的外卖小哥……通过直播,形形色色的远方的人都与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关联,甚至创造了情感联结。但进一步地,当生活方式经由直播进而进行了商品化,主播通过直播收获的就不仅是注意力或网友的情感支持,还有真实的经济收入。也正因此,直播这种最能建立主播与粉丝直接对话的机制、最能形成屏幕两端的情绪唤起、最能与相应的场景与氛围配合的新兴网络应用,吸引了众多主播的入场和众多受众。归根结底,直播是当前流量经济的一个典型缩影。
由此,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无处不播、无时不播、无所不播的网络直播出现了不可忽视也不能回避的问题。除了诸如传播虚假或煽动性信息、直播不当言行、炮制或炒作话题等现象可以用法律法规的“硬杠杠”来规制外,还有一些当前直播中出现的乱象,则处于需要警惕和规范的“软边缘”。尤其是前文所述的有些主播在直播时过度曝光或涉嫌侵扰普通人的生活,缺乏知情同意的“入画”,对“被直播”者来说,不仅带来心理压力或不便,更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容易引发纠纷。随时随地架设直播设备或主播长时间占位也会侵占本应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资源,导致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妨碍或干扰,这些都是亟待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寻求这些问题的破解之道,需要从直播者、平台和产业环境多个角度共同入手。主播们应该建立明晰的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知情权,合法合理选择直播场景,对可能入镜的无关他者需要进行必要屏蔽或告知,或者利用软件进行渲染遮挡;对于平台,则需要建立更加便捷的投诉机制,建立普通民众对于不负责任的直播内容的快速处理通道、简化繁杂的取证维权过程,引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对显见的侵权或有合理明确举证的侵权内容先行删除或下架处理;对于产业环境,则需要进一步建立“正当内容”与“合法收益”之间明确的关联关系,让“有争议的内容”或“侵权内容”获得的有形或无形收益回滚或施以必要处罚,净化直播内容池,借用网友的话说,就是让直播“回到最初的模样”。(作者是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