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市被罚2000元
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一超市被罚2000元
日前,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前往某超市检查,发现当事人标价为9.9元/斤的“阳光玫瑰”青提实际未按标价进行结算。
执法人员经查实,当事人对店内原价为13.8元/斤的“阳光玫瑰”青提做特价活动,活动价为9.9元/斤。但因为店内工作人员疏忽,未把电脑系统里的价格修改为9.9元/斤。尽管其主观恶意不明显,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属于违法行为。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全文共5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