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集团成员供述前后矛盾,指居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名恶势力集团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检察官询问缘由,他却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可信?指居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6月13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细节。
2013年至2018年间,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区,有两个名字一被提起,就让当地百姓害怕,他们便是放贷的“老板”刘甲和刘乙。两人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大搞“套路贷”及高利放贷,并多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逐渐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至6月间,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至10月间,提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高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问及原因时,卢某某一开始长时间沉默不语,随后却称自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被公安人员殴打,“不准吃饭,不给睡觉”。
卢某某所言是否属实,侦查人员讯问阶段是否违法?带着这些问题,高新区检察院随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承办检察官根据卢某某反映的遭受殴打的时间、地点,调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发现,有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同时,比对相关录音录像与传讯通知书、讯问笔录时发现,侦查人员曾长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连续疲劳讯问,并有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通过逐一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发现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因长期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多项证据显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该院随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
检察机关依法排除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在案其他证据虽能证明他们涉嫌犯罪,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
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重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核实了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亲历性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准确。同时,就证明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性特征等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
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罪,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对本案中发现的刑讯逼供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江苏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于2021年7月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用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