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堵延时指数”被他人擅自抓取盈利,法院判赔1200万!
导 读
“拥堵延时指数”数据被他人擅自抓取盈利,电子地图运营方起诉索赔4000多万元。今天(6月28日)上午,这一案件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200万元。
在本案件中,两名原告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者,这个公司依托电子地图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通过特定算法并经分析处理形成数据产品——“拥堵延时指数”。
“拥堵延时指数”大致指道路上的车辆实际通行时间与完全畅通情况下车辆通行时间的比值。原告代理律师说,“拥堵延时指数”能够以数值的高低,形象而精准地去指示全国100多个城市交通拥堵状态的变化。这个数据已经脱离了原始的出行和地图的数据,变成了一个高阶数据,更属于数据产品的范畴。
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记者拍摄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从2015年到2023年间,被告某信息公司采用电话IP地址和伪造浏览器标识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抓取地图公司的“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且将数据用在了自己的付费软件上向用户传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4800多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说,该公司数据是经过了长期大量投入得到的,被诉公司作为一个非常知名的数据产品销售商,它自身是清楚这个数据本身是有非常高的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被诉公司采用数据抓取的手段,使得自身在未经授权也未支付任何合理的许可费用的情况之下,就获取了相应的数据。
拥堵延时指数/某地图公司网站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获取数据的手段和使用数据的方式不存在不正当性。被告与原告拥有不同的经营范围、不同的产品形态、不同的客户群落,不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的关系。案涉数据为公开数据,且被告行为不具有恶意,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拥堵延时指数”具有较高价值/某地图公司网站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数据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破坏了数据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已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00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移动端等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对原告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朝阳法院民五庭法官杨恩义说,这个案子是近几年朝阳法院在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起典型案例。首先,法院明确了权利人对其在经营和运营电子地图领域所收集的信息数据是可以受到保护的;第二方面法院整体的判赔金额比较高,也彰显了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数据保护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者苏婉、朱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