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不还,还转卖!昔日好友打官司

好友之间借车实属正常,

但武宣的韦先生借车给朋友

却借得人都气昏了。

好心借车给朋友使用,

朋友拒不归还还转手将车卖掉……

案件详情

2022年5月20日,韦先生购买到一辆机动车并登记到自己名下,2022年5月23日,其好友覃某得知韦先生购车后便借用该车,并口头约定借用7天,2022年5月29日归还。

借用期满后,覃某一直占用该车拒不归还,期间拒接韦先生电话,也不回信息。

韦先生多次催还未果后,将覃某诉至武宣法院,要求覃某归还车辆,并支付车辆占用租金50元/天。

庭审中,韦先生陈述称,他与覃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之间也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覃某得知自己买车后便借用车辆,至今一直拒不归还。

覃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机动车登记在韦先生名下,为韦先生所有,覃某在双方没有约定亦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将韦先生所有的车辆长期占有、使用。

覃某拒不返还借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故韦先生要求覃某返还案涉车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韦先生作为权利人,要求覃某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50元/天,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费用计算自2022年5月30日起计至覃某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

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后,覃某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韦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准备扣押案涉车辆时,遇到来取车的司机,司机称该车已被覃某转卖给其朋友,其朋友才是买受人,他们对覃某的事情并不知情。

得知法院要扣车,买受人情绪激动,认为车是自己的,法院不能扣押。

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该车辆仍登记在韦先生名下,属韦先生所有,他与覃某因购买车辆产生的纠纷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执行现场

目前法院已将案涉车辆扣押并返还给韦先生,车辆占有使用费继续执行中。

来源:武宣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