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筑牢未成年人网络“防火墙”

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陕西省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用“法”筑牢未成年人网络“防火墙”

《陕西省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办法》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并对报告的学生予以保护”。在第二十条第四款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保护措施中增加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规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难题需多方合力,家长第一道防线要守好。“有的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履行相关职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占峰表示,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第三款,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内容予以规定。

《办法》第四十一条其他条款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宣传、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本报记者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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