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涵盖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
【环球网房产报道】10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通知》指出,南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买方如需办理新购房抵押贷款,应当凭监管机构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监管凭证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时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监管费用。监管时间为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起至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记载为买房人或资金退还至买方(贷款银行)账户止。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方可交割监管资金。
《通知》提出,市房产局招标确定可承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中标的商业银行。市房产局建立监管银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监管银行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监管银行名单。
《通知》还提到,监管机构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服务协议,并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监管资金不得支取现金。商业银行和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未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服务协议的,不得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管等监管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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