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敏:美国海外反腐将更加走偏
美国长期对他国滥施“长臂管辖”,作为其推行霸权主义、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要工具,给全球经贸秩序和国际法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近期,美国继续加强“长臂管辖”立法,在去年底拜登总统签署的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中就埋着有数百页内容的《防止外国勒索法》。这项立法为华盛顿借打击全球腐败为由、再度延伸“长臂管辖”增添了新工具,美国海外反腐将更加走偏,值得高度警惕。
拜登政府一直将打击外国腐败视为国家安全问题。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自1977年出台以来,主要打击的是贿赂的“供给方”,即向外国官员支付或给予利益以换取商业优势的公司或个人。尽管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大力执行《海外反腐败法》,但对于贿赂的“需求方”,即索要或收受贿赂的腐败外国官员,缺乏直接罪名予以起诉。《防止外国勒索法》试图弥补这一缺口,它规定,外国官员索贿或受贿,通过公务职权让对方获取商业优势的行为均构成联邦犯罪。这为美国联邦检察官提供了追查外国腐败官员的新工具。作为《海外反腐败法》的姊妹篇,《防止外国勒索法》的大部分法律结构都遵循了前者,二者很大程度可以在文本上互为镜像,这将很可能极大改变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格局。
具体而言,《防止外国勒索法》被明确赋予了域外效力。虽然美国近年来持续优先打击域外腐败,然而出于外交考虑,美司法部一般没有对在任的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起诉。《防止外国勒索法》的“需求方”条款使美联邦检察官有了追查外国腐败官员的直接法律工具,他们可以指控任何向美国境内营业的公司或个人索要或收受贿赂的外国官员。即使非法活动发生在美国境外,美国司法部门也可以试图冻结其资产。对于与美国有引渡协议的国家,还可要求其引渡被指控的个人。这样一来,打击全球范围内“需求方”腐败将成为美域外执法、“合法”实施长臂管辖的又一外衣。
第二,《防止外国勒索法》对涉嫌腐败的外国官员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任何官员和雇员,或以此类机构或实体的官方或非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个人、国际组织的官员或雇员。此外,还包括外国政党的高级人物及其直系亲属,这是此前《海外反腐败法》所没有规定的。这些,都将加大华盛顿把“国内法”向外肆意延伸的可能。
第三,《防止外国勒索法》的定罪要求是外国官员必须采取以“公务职权”换取贿赂。为了对外国官员索贿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定罪,美国联邦检察官必须出示嫌疑人行使“公务职权”的证据。这虽然会增加举证难度,但不足以成为限制美“长臂管辖”的紧箍咒。
第四,《防止外国勒索法》的处罚比《海外反腐败法》的处罚要严厉得多。《海外反腐败法》反贿赂条款规定的法定处罚为最高25万美元罚款和最长5年监禁。《防止外国勒索法》则规定了更大力度的打击:最高25万美元罚款和最长15年监禁,或相当于贿赂金额3倍的罚款。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美国进行海外反腐行动的底层逻辑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攫取自身经济利益,维持自身在全球的政治经济霸权,是对他国实体和个人滥施“长臂管辖”的蛮横司法实践。为了保持盈利能力和利润增长,美国公司必须越来越多地竞争海外业务。在《防止外国勒索法》制订过程中,美《国会山报》的一篇评论点明了其真实目的,文章认为,“中国国企使美国公司在争夺关键资源、合作伙伴关系和投资合同方面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并将此污名化为“外国官员会转向愿意支付费用的中国国有企业”。
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数据,截至2023年底,华盛顿总共开展了21次海外反腐败执法行动,其中5次涉及中国。可以预见,依据《海外反腐败法》提出的指控,很可能会伴随《防止外国勒索法》中对应的指控,中国及中国相关企业很大程度上将继续成为美国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国家和实体。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国勒索法》和《海外反腐败法》,将是中国企业开展境外业务绕不开的障碍。有关企业需仔细评估其现有法律条文和执行程序,制定和实施针对海外反腐败的合规计划和有效的合规培训,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作者是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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