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耘:对阳性康复者就业歧视说不

有关新冠阳性康复人员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的问题,最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比如有上海的阳性康复者在网上抱怨,一些单位在招聘时“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甚至有过方舱工作经历的志愿者也被拒之门外。对此,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表示,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对他们有就业歧视。

事实上,这类事件不仅发生在上海,其他地区也存在一些针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现象。而早在疫情暴发之初的2020年,一些地方就有阳性康复人员吐槽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对待。除了故意不招录阳性康复人员,还有企业对在职的阳性感染者或已康复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还造成了一些劳动纠纷。根据国家卫健委统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至今已有超过22万个确诊病例,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如果把进入方舱医院的隔离管控人员以及志愿服务者也算在内的话,与阳性确诊有过所谓“交集”或联系的将覆盖相当规模的人群。显然,对该群体的就业歧视不仅会造成阳性康复者就业困难,还会对全社会稳就业的宏观大局造成影响。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对阳性康复人员挂“免招牌”,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出于对疫情本身尤其曾经的感染者“复阳”的担忧。但实际上,这种担忧缺乏科学依据。目前的流行病学研究认为,阳性康复人员既没有所谓的传染性,发生复阳的概率也极低。因此,“谈复阳而色变”甚至对曾经的感染者区别对待是不应该的,也完全没有必要。

而因不必要的担忧引发的就业歧视,还不仅仅是“偏见”层面的问题,更涉及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对于传染病康复者求职就业的问题,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不得以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人社部也明文要求不得对疫情相关人员在招聘求职中采取歧视性的做法,对于员工患有新冠肺炎已治愈、符合返岗条件并要求返岗上班的,企业不得予以拒绝。

统筹疫情防控与稳增长保民生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疫情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造成明显冲击的背景下,更应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要消除针对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必须多管齐下。

一方面,要严格促进就业公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招聘过程中,不得查验或要求求职者提供新冠感染记录。对涉嫌故意对阳性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要严肃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劳动执法部门、工会组织等机构的监督功能,纠正劳动力市场中各种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公平合理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当然,如果求职者特别是新冠阳性康复人员在招聘过程中遇到不公平问题,也可主动申诉,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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