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福州男子被判刑!家住2楼以上的注意
近日
台江法院审结首起
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该案被告人关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查明
去年某天凌晨,家住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5楼的男子关某,因对面楼有人聊天声音太大打扰到其休息,遂与对方产生争吵。关某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将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口扔下。该玻璃瓶砸到停放在小区楼下过道上的小轿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
关某从建筑物高层处抛掷玻璃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26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关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住二楼以上的
福州人注意了
千万不能往楼下乱扔东西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来
已有多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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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涉嫌犯罪
据了解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为守护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 ,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32层楼抛下花盆
福州一男子被判刑
今年2月,马尾法院曾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黄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查明,2022年4月,黄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黄某某将放置在其住处32层楼阳台上的一个瓷制花盆从阳台扔下。该花盆从阳台坠落,砸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通道旁的小型汽车,造成该车损坏。经鉴定,被砸到的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泉州一男子29楼扔下一个梨
被判拘役四个月
2021年3月7日中午时分,家住泉州城东街道某小区的魏先生带着女儿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一个速度极快的黑影从天而降,砸在了离他们不远的地面上。魏先生又气又后怕,赶紧打电话报警。
接警后,城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最终锁定“黑影”来自29楼,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3月10日,民警传唤嫌疑人刘某某(男,洛江人,27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刘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当天到自家房子打扫卫生,准备租出去。休息期间他在阳台吃梨,咬了一口觉得不好吃,就顺手将梨从窗台扔了下去,险些砸中其他业主。
经审理,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泉州一男子高空抛物伤及路人,判刑
2021年5月22日晚上,万某某醉酒后回到在晋江市陈埭镇某住宅四楼住处,因认为一楼的人划拳声音较大影响其休息,遂将家中的多个空啤酒瓶、一个热水壶及一个食用油油桶分多次从窗户扔出砸向楼下的公共道路,造成路边的被害人吴某某的脚部被飞溅起来的玻璃碎片划伤。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某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多次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半块红砖从天而降砸中76岁老人,法院判决楼上近30户居民共赔付近2万元
南昌市新建区的老陆今年已经76岁了,虽人已古稀但身体还行,和很多老人一样,平常很节俭又闲不住。这天,老陆闲着没事在小区楼下利用公用水池洗水桶。突然,半块红砖从天而降砸中老陆脸颊,导致老陆脸部骨折。
老陆被砸伤后,其家人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警方进行了调查、走访。民警在调查、走访中发现,该半块红砖系从墙面平台垂直掉落至4楼阳台,砸中4楼阳台护栏后再弹射,最终砸中老人脸颊,基本排除人为作案可能。
老陆因脸部骨折被送医,治疗过程中共计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警方也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最终,老陆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该单元楼四楼以上全部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因此,老陆起诉了物业公司和近三十户可能侵权的邻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老陆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2214.68元, 这近三十户邻居 按份承担了90%的补偿责任共计19932.14元 。
高空抛物不仅不文明
更是违法行为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时雯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综合南昌晚报、泉州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