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与“治”相结合遏制网络直播涉毒犯罪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涉及对象范围广、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对毒品犯罪刑事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可通过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实现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治理方式的优化升级,推动毒品犯罪治理现代化发展。
“惩”与“治”相结合遏制网络直播涉毒犯罪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成为涉毒犯罪的新类型。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被广泛应用的信息载体,用户在直播间进行在线视频交谈,具有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也成为网络技术异化风险的平台和涉毒犯罪的便捷工具。与传统的毒品犯罪相比,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涉及对象范围广、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对毒品犯罪刑事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机关应注重“惩”与“治”的有机结合,在依法严厉打击和追究涉毒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靠各方主体参与综合治理,从根源上预防网络直播涉毒犯罪的发生。
区分网络直播中涉毒行为的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相关罪名
网络直播中涉毒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传统毒品犯罪,还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犯罪。实践中,直播平台涉毒犯罪主要包括通过平台传播制毒方法、买卖毒品、组织吸食毒品三种情形:
其一,通过直播平台传播制毒方法。行为人利用直播平台发布、散布、交流有关制毒方法的信息,指导制毒,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司法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适用相关罪名。如果主播或用户设立用于传播制毒方法的直播间,或在直播间发布或转发包含制毒方法的视频或文件等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些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不直接在直播平台发布制毒方法,而是上传相关链接地址、截屏、二维码,或者将视频或文件放到网盘等存储空间后发布访问账号、密码等。此种情形与直接发布有关制毒方法的信息无异,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直播平台为他人发布制毒方法信息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帮助传播制毒方法,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直播平台具有与他人一起传授制毒方法的共同故意时,则构成共同犯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其二,通过直播平台买卖毒品。为他人进行毒品买卖而设立直播平台并提供技术服务,或者虽非专为毒品犯罪而设立直播平台,但明知他人利用直播平台贩卖毒品,不采取网络切断、取消主播资格、关闭直播间等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参与和帮助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从中获利的,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如果直播平台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条件,在可以积极预防和控制危险因素或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履行却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且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则可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果直播平台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其三,通过直播平台组织吸毒。对于行为人设立直播间组织他人共同吸毒,并利用视频交流经验感受、展示吸毒状态,而后再在平台上实施贩卖毒品、传授制毒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义务,合理划定刑责边界
平台是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虽然并非网络涉毒犯罪危险源的开启者,但却是危险源的第一接触者,处于网络安全风险的监督控制者地位。基于直播平台具有的技术条件和管理优势,平台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直播平台上发生的涉毒犯罪活动履行监管义务,承担“看门人”的主体责任。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均规定直播平台负有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直播平台应强化对其自身和他人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的监管,对于直播平台上出现的毒品贩卖信息、制毒技术、聚众吸毒画面等内容,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切实履行“监管—处置—报告”的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涉毒犯罪分子实施通信监管等技侦措施。如果直播平台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应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共同犯罪、不作为犯、过失犯等刑法理论,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技术服务行为具有中性业务性质,法律在赋予其“看门人”角色、强化其刑事归责的同时,还需要把握适度性、比例性。而且,直播平台监管义务的履行必须在事实上具有可能性。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其与严重的网络技术帮助或支持行为的界限,以保障直播平台从事正常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
加强网络涉毒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信息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技术服务企业的合作,提升司法机关应对毒品犯罪的科技化水平。运用网络信息识别和监管技术,及时筛查和发现网络涉毒信息,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等机制,加强线索分析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其二,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完善直播平台管理制度。例如,采取“实名认证+同意协议”模式,实行直播平台准入监管机制;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定具有营销资格的账号级别;强化网络涉毒行为发生后的监管,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视情况予以限制推广,乃至不同时长账号封禁的处罚等。同时,强化主播和用户行为规范,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以保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三,加强直播平台企业内部合规治理,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直播平台需要明确自身可能涉及的涉毒情形,构建对涉毒信息的识别、处置和反馈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涉毒活动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对于可能发现的涉毒犯罪活动,平台企业需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并及时报警配合警方侦查,建立畅通的毒情监督举报通道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总之,通过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实现网络直播涉毒犯罪治理方式的优化升级,推动网络毒品犯罪治理现代化发展。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